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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有望通过 女扰男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6:43 北京晨报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首次写进该法的关于性骚扰的条文再次成为与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针对这部很可能在28日通过的法规,有关专家对性骚扰的界定、举证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草案修改

  禁止性骚扰取消场所限定

  ●草案两处注明性骚扰

  随着近年来因性骚扰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上升,“性骚扰”这个从西方舶来的概念不仅被普通社会民众广泛关注,也逐渐纳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视野。

  今年6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性骚扰做出禁止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写进‘性骚扰’,给其他的法规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规定。”昨天,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大学博导杨大文教授这样表述本次修订的意义,“这有助于改变以往对性骚扰苦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

  昨天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参会委员处了解到,昨天审议的草案已删除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内容,同时增加“妇女有权向单位或有关单位投诉”。另外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行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删“工作场所”引争议

  一位参与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透露,不少委员认为,性骚扰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禁止性骚扰是必要的,但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尚需要进一步说明。本法规定了性骚扰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的行为需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因此删掉了对于工作场所的限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性骚扰重点突出在用人场所,但只规定用人场所给人“不全面的印象”,另外,在学校、医院和公共场所都存在类似现象。

  对于二审中草案增加“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条款,巫昌祯教授表示,这种修改增加了法律的操作性,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但在用人场所的性骚扰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受害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部分专家对删掉“工作场所”的新草案提出异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主任王行娟表示,该中心咨询热线开通13年来,收集的613个性骚扰案例中,50%来自于职场。国外不少国家反性骚扰的法律都特别强调工作场所,因此对新草案的改动,她觉得比较“失望”。

  立法难题 性骚扰界定举证难

  ●“性骚扰”如何界定?

  公共场合对女性讲黄色段子、办公室内男上司对女下属动手动脚、拥挤的公交车上不时闪现的伸向女性身体的“咸猪手”……过去被不少女性怒斥的“耍流氓”或“缺德”行为,今后将戴上法律规定的“性骚扰”的罪名。不过法学界关于性骚扰的定义目前仍存在不少的争议。

  杨大文教授认为,性骚扰是一方为满足加害人的某种性心理或性生理的需求,以性为内容侵犯另一方人身权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

  巫昌祯教授具体列举一些性骚扰行为,如违背对方意愿的抚摩、搂抱、亲吻,黄色段子、不怀好意的眼神与表情,或者暴露隐私部位、挑逗、刺激对方的羞耻心等。

  王行娟则把性骚扰分成四个层次:

  性挑逗:比如男同事随便对女同事大讲黄色笑话,结果给对方带来伤害;“色狼”在公共场合盯着女性的要害部位,让别人觉得非常受伤。

  性贿赂:男领导利用提职、加薪、换好工作、出国留洋等机会向女性下属提出拥抱、亲吻等要求。

  性要挟:职场中上司对下属性方面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采取辞退、扣除奖金或公开批评人品的做法。

  明目张胆的性攻击。

  ●“视觉骚扰”能否成立?

  “性骚扰的规定不应过于宽泛,有的学者提出的‘视觉骚扰’就既不科学又不好界定。”杨大文表示,性骚扰主要是指表现在文字、语言、肢体动作方面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而且禁止性骚扰也主要针对够不上刑事犯罪的行为。法律还有必要规定性骚扰的主体双方的年龄,被骚扰方应不限年龄,骚扰者应在16岁或18岁以上。

  巫昌祯同样表示,性骚扰界限不能扩大。但她认为,只要有证据,不怀好意、一味盯住女性敏感部位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律师表示,性骚扰的规定宽松些好,别弄得草木皆兵。例如黄色段子,讲述者如果在对方提出抗议后继续讲,便可算性骚扰范畴。

  ●“性骚扰”如何举证?

  “在审判实践中性骚扰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很多属于私下里的行为很难找到证据。”岳律师昨天透露,2003年其律师事务所曾接待过北京首例性骚扰诉讼案的原告,“因为当时举证很困难,结果所里没有律师愿代理。”

  巫昌祯透露,性骚扰举证的确比较困难,其证据主要由法院根据短信、电话录音或人证等证据来界定。不过她建议,可采取国外部分推定的做法,因为女性因遭受骚扰到有关机构申诉或找领导谈过,这些记录在案的材料可作为间接证据被法院采用。

  王行娟表示,性骚扰的举证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提出性骚扰诉讼外,被告应举证来证明自身的清白,否则将受到惩处。

  作为“性骚扰”课题研究的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的崔克立并不看好短时间能够解决举证问题。她建议,国外针对职场性骚扰,企业内部都设有畅通的投诉机制。

  立法争鸣 “女扰男”是否该进法律

  ●委员建议:立法禁“女扰男”

  日前,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透露,他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禁止对妇女性骚扰的条款后边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旨在保护男性及其配偶的权利。

  罗益锋表示,目前在职业场所和歌舞厅、高级饭店等社会场所,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比如,职业女性对男性上司或下属的性骚扰,在一些高级饭店,男性也会被类似“是否接受特殊服务”等电话骚扰。因此,为体现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他建议把此条加进妇女权益保障法。

  ●调查显示:“女扰男”不罕见

  中华女子学院日前就性骚扰做过一个3000多人的调查,结果发现有31.7%的女性在职场中遭受过性骚扰,同时有8.7%的男性也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昨天,王行娟告诉记者,在该机构收集的600多个性骚扰案例中,受骚扰人群中,30岁以下的占7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76%,男性打来求助电话的占到36%。

  ●专家建议:其他法律可弥补

  王行娟认为,男性在性骚扰中同样处于弱势地位,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草案不能将这条写进去,立法部门可在修订《劳动法》时应强调,男女性都应享受不受性骚扰侵犯的权利。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不可能进行这样的规定。”杨大文表示,如果条件成熟,可考虑出台《反性骚扰法》;目前可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个司法解释,说明该条款也适应女性对男性进行骚扰的情况。

  巫昌祯教授也表达类似的观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对象并非男性,女性对男性骚扰的问题可通过民法中关于名誉权的条款得到解决。

  立法前景 草案有望28日审议通过

  ●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调整

  “如果草案审议通过,这将是一个很好的起点。”作为草案专家组成员的杨大文教授昨天透露,草案很可能28日通过,此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调整。

  据介绍,在需要修改的法律法规中劳动法规需加入“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文;教师法、医师法都需在男老师对女学生的性骚扰、男医生对女患者的性骚扰行为上进行规定。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应修改和细化过去的实施办法。

  ●部分领域性骚扰应严惩

  杨大文表示,在公共场合、学校和家庭等不同场合的性骚扰需区别对待,但某些领域的性骚扰需加大处罚力度,比如上级对下级的性骚扰、男性监护人对女性被监护人的性骚扰、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等。

  专家建议,单位内部应制定有关规定或规章预防性骚扰,同时有关部门应保持投诉机制的畅通。被骚扰的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求助或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草案提醒社交注意分寸

  “禁止性骚扰写进法案是保障女性的人格权和性权利的表现。”岳成律师感慨地说,这也提醒今后所有场合的社会交往需要把握分寸,同事间开玩笑、说段子要考虑界限,如果对方表示不满或抗议时,讲述人应及时中断,否则便可能违法了。

  巫昌祯表示,如果草案通过,随后的司法解释将对性骚扰的定义等细节问题明显界定。草案也提醒社会交往时不能随便开一些玩笑。晨报记者 罗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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