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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约可获补偿”写入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03:40 北京晨报

  《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调研征求意见阶段,法律草案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劳动合同法?穴草案?雪》已经进入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
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

  书面合同不签,视为已签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定立。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初具规模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界定为“一般以书面形式”,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不同意,否则视为从劳动者提供劳动开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意见二

  试用期、合同期应成比例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

  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除非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单位便不再支付这笔补偿金了。也就是说,使用快退休的老职工,或者与职工续约到职工退休,单位可以省下这笔补偿金。

  ■意见四

  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

  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意见五

  劳动力派遣单位要取得资质

  劳动力派遣机构要取得资格。依法取得行政资格的派遣机构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让劳动者知悉其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合同内容。

  劳动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接受单位与派遣单位常常互相推卸责任,致使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目前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如下的内容:派遣单位要取得资质。这部分内容还有赖于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才能实现。另外,一旦接受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约定不明,不知道谁应该向劳动者履行义务,那么,与劳动有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它义务由派遣单位履行。

  晨报记者 李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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