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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献血善举不应受处罚而应当受到表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12:16 法制日报

  侯国云

  昆明市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妇产科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在病人大出血,生命垂危,又无血可输的情况下,自己献血救人,却被云南省卫生厅以私自采血违法为由给

  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本版9月13日曾对此作过报道)。医院到底该不该受罚,目前有正反两种对立的意见。笔者赞成反对意见,认为卢医生的行为不但不违法,而且应当受到表彰。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医院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献血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紧急情况下的临时采血,只不过是给临时采血设置了限制条件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已。设置的条件是“应急用血”。所谓应急用血,自然是指为了抢救危急病人而急需用血的情况。提出的要求是“确保采血用血安全”。无庸置疑,卢医生献血救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该款所设置的条件的,也是完全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的。其结果是挽救了病人的生命,且未引起任何其他感染。由此可见,医院的临时采血救人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医疗机构临时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临时采血:(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有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多种病毒的条件。就第一个条件来说,东川区距离昆明市单向车程最快也要3个小时,而卫生部对“边远地区”的定义是车程一个半小时以外,毫无疑问,东川区属于边远地区,第二个条件完全符合。就第三个条件来说,医院在撤市改区之前原本就是昆明血液中心的一个采血点,共有7人经过全国采供血人员Ⅰ类培训合格,具有采供血许可证,医院具备科学、安全采血用血的技术和实力。所以,卢医生的献血救人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其次,卢医生的献血救人行为在本质上符合立法原意。退一步讲,假如没有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时用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假如卢医生的行为真的是违反了献血法不得私自采血的规定,那也是表面的、形式上的违法,而在本质上却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因为法律不允许私自采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用血的安全,而保证用血的安全又是为了保证公民生命的安全。因此,当执法与保证公民生命安全这个根本目的发生矛盾时,法律的执行应让位于公民的生命安全。否则,就违背了立法本意。

  再次,不论立法与执法,都应分为一般与特殊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也是如此。通常,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一般情况的,遇到特殊情况则适用例外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私自采血,但当危急病人急需血液而又无血可用时,就允许医院机构临时采血。执法同样如此,一般情况下,不许私自采血,但在紧急情况下,就应当允许临时采血。否则,不但从本质上违背立法原意,而且违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另外,医院这次所采的血液,是用于特定的一个病人,根本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最后,法律并不是无情的。人们总说“法不容情”,其实这是对法的最大误解。所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的,怎么能会是无情的呢?有时候,法律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会惩罚个别人。对个别人来说,法律是无情的,但这种无情之中包含着对公众的有情。因而从本质上说,法律是有情的。就拿有关采血供血的法律来说,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法律同时规定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允许临时采血,以挽救危急病人的生命,这正是法律的情之所在。严格说来,法律和立法者都不允许为了执法,而眼睁睁地看着一个公民死去而不予抢救,也不能因为救助一个生命垂危的人而被判为违法。否则,才是真正的无情。但这不是法律的无情,而是执法者的无情,是人的无情。

  综上,医院不应受到处罚,卢医生应当受到表彰。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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