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违法处罚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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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5:03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丽)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9月25日在呼市召开,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音德力海在会上作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就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新的处罚规定作了说明。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草案)提出:“严禁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额定乘员,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额定乘员的10%。 规定还提出,交警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等15种行为,在作出给予交警行政处分之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禁闭,交警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辞退。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