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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焦点访谈》:遏制矿难用“重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23:26 央视《焦点访谈》

  央视《焦点访谈》栏目2005年9月26日播出节目《遏制矿难用“重典”》,以下为节目实录。

  演播室主持人 敬一丹: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您收看《焦点访谈》。

  最近我们不时听到矿难的消息,矿难把一个个惊叹号和一个个问号推到了人民的面前。针对近期频繁发生的矿难,9月3号,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这个特别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针对目前混乱的煤矿生产的局面提出了明晰严厉的遏制措施,强调从预防的角度来遏制矿难频发。这是迄今为止出台的对矿难事故责任人惩处力度最大的一部法规,那些顶风开采的甚至要被罚到倾家荡产。

  解说: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矿难是一个份外沉重的话题,在那些不熟悉煤矿的人民看来,矿难的反复出现,最让人触目惊心的是不断累加的伤亡数字,而对于矿工和遇难者家属们来说,那些数字却代表着亲人和同事们血肉模糊的尸体。即使在刚刚过去的两个月中,矿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数据统计,2005年7月和8月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了9%,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增加了52%,死亡人数增加了1.6倍,所有这些数据都直接摆放在决策者面前,对他们来说,如何有效遏制矿难,如何铲除带血的煤,也同样是一个艰难的课题。

  李毅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到8月底为止,煤矿事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7月11号,新疆阜康煤矿瓦斯爆炸死亡83人,一个是8月7号广州梅州煤矿透水123人死亡。国务院制定一个更加严格的制度,更加严厉的措施,而且把重点放在事故发生之前,着眼于事故的预防,然后确定政府部门在事故预防中的职责,你没有做到,没有及时做到,应该怎样追踪责任。

  解说:

  从2005年8月开始,中国国家高层专门针对煤矿乱局接连事宜中选。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紧急通知的形式,要求各地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生产的煤矿。

  8月30号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法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并限时在9月22号之前撤出投资。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如果9月22号一经发现先就地免职,然后再进行处理,所有这个规定是特别严,我们绝不轻易地放过,每一个事故背后,我们要深查,深挖,是不是有腐败的问题,是不是有官煤勾结的问题,是不是还有人入股不撤股的问题。

  李毅中:

  一些非法投资入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些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字,他化名用别人的名字或者是获得干股,他比较掩蔽,他自己有侥幸心理,以为能蒙混过关,但这个事情如果不早点觉悟,不早点主动坦撤资,交代清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解说:

  2005年9月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正式颁布实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出台的对矿难事故责任人惩处力度最大的一部法规,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当原有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和现行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要执行特别规定,而“特别”二字,更能体现过国家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力度与决心,在这部特别规定中着重强调对煤矿生产要以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惩治腐败,加重处罚。

  记者:

  它特别在哪儿呢?

  曹康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特别在强调预防两个字,就是原来我们往往重视事故发生以后进行抢救,然后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这次就突出强调要预防事故的发生,把监督的关口前移,能够尽可能地采取一些措施,使事故不发生。

  解说:

  在特别规定中,总结了近些年来煤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明确列出最容易引起事故的15种安全隐患,凡是煤矿出现了这15种隐患之一,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出隐患。

  就在2005年9月,国家安全生活监督总局针对煤矿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已全面启动,在全国26000座煤矿中,共有8600个不合格煤矿成为治理整顿的重点。

  李毅中:

  这8600个,主要是小煤矿,如果不能得到治理整顿,它将是吞噬生命,滋生事故的陷井,近两个月煤矿发生的事故60%是发生在明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也就是8600个矿,要经过后四个月,现在还有三个月工作,其中经过整顿以后,合格了,那么退还你执照,你正常生产,如果拒不整改,还有经过整顿以后,验收不合格一律关闭,最后的时候限制就是今年年底,不能无限期地拖。

  解说:

  在特别规定中,国家决策层着重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一旦矿难事故发生,则依法追究各级责任,进行相应处罚,最为重要的是对每一项预防事故的工作,在提出要求的同时,严密设置了违法违规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既希望于查处工作,走过场的人来说,特别规定无异于一击重拳。

  曹康泰:

  企业有什么责任?监管部门有什么责任,你政府有什么责任?特别是这个特别规定当中强调煤矿企业在预防事故当中的主体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这一点是特别规定的特别之处,进一步地明确它(煤矿企业)是主要责任。

  记者:

  以往这个是不明确的?

  有,但是不太明确。这一次突出了这一点。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要求更严了,处理的力度也更大了。你比如说对于乡镇一级,要是他发现了一个非法的煤矿,而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关闭它,那么就要对乡镇一级的主要的负责人和相关的负责人要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解说:

  除了对矿难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法律处罚外,针对以往经济出发力度较弱的现实,对此特别规定,制定了高于从前10倍的罚款,对于那些违法开采的私赢矿主,如果今后再敢以身试法,等待他们的将是倾家荡产。

  李毅中:

  过去规定的经济处罚在安全生产法,煤炭法中都有,最多罚款20万,解决不了问题,这次把经济罚款提高到200万,特别是有一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倍到五倍的罚款,比如说是一个月前,给你下达了停产整顿的通知,但是你明停暗开,一个月以后发现了,你这一个月生产了1万吨煤,一吨煤安当地煤矿的价格,比如说300块,那就是300万,没收,同时处以1倍到5倍的罚款,如果五倍,1500万,加起来就2000万,这种经济惩罚它能起到震慑作用。

  解说:

  在这部特别规定中,无论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国有私营煤矿负责人,只要负有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责任,就不能逃脱被惩处的命运,而就是这些严密的规章,严厉的错误,正在保护着每一个普通矿工的生命。

  李毅中:

  治理煤矿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用重点,有的同事说了,重点这两个字合适吗?乱世用重点,现在是太平盛世,我指的是治理煤矿的安全生产的状况,应该说是混乱的,煤矿的管理应该说是混乱的,用重点。所以应该是怕丢帽子的抓住帽子,怕丢票子了抓住票子,怕丢资质的,怕丢饭碗的把这个资质抓住,这样就能够治到痛处,这样才有力度。

  演播室主持人:

  可以说特别规定是在人民的迫切期待中出台的,它为整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实施停产整顿,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特别规定明确实现,比如官煤拖购的最后期限定在9月22号,截止到9月25号的统计,已经有497名国家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员从煤矿撤资,这仅仅是对贵州,湖南、河北等9个省的统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过关的要一律关闭,最后期限是今年年底,不能无限期的拖。老百姓要的就是这样的硬规律。

  好,感谢你收看今天的《焦点访谈》!

  也欢迎您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新闻线索,观众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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