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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从录像执法到执法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0:02 新京报

  作者:邓子滨

  无庸讳言,录像作为一种再现生活事实的科技手段,已被广泛用于社会管理,以至于直接用于执法。我们周围已经有很多“电子眼”,它们实时监控、录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事后处罚。这就是我们所谓“录像执法”。这种执法是高效的,因为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威慑、遏制了交通违章行为;这种执法又是“铁面的”,因为它不仅在处罚时基本上不给被处罚人申辩的机会,而且使事后的司法救济困难重重甚至毫无可能。

  但是,录像只是再现生活事实的手段,它永远不可能成为生活事实本身。通过录像来执法,并不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就拿交通违章处罚来说,问题不仅在于“电子眼”的架设地点、用途没有民意的参与,架设人也从不向公众陈明理由,而且在于某个路段为什么“单行”、“禁左”等等,往往并非出自公意。也就是说,如果规则的设定没有民意基础,没有程序保障,那么规则的执行就徒具“合法性”而没有正当性。

  再者,录像执法也并非机器执法,“电子眼”的背后实际上还有人的眼睛,还有人的判断。录像虽然是处罚的根据,但却可以选择处罚。

  观察告诉我们,这种选择确实存在,否则不会有那么多的“特殊车辆”在“非公务”情况下违章行驶。进而,由于真正的执法者被挡在镜头后面,因而公众对执法者的监督力度减弱了,而只是单向增加了执法者的监控权力,这恐怕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

  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一次目的转换带来的理念转机:北京东城区的警察开始尝试对自己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录像,并且这种执法录像的目的只在于约束权力,这是警察权法治化过程中可圈可点的一笔。法治的精神正在于约束权力,而并不是单纯地强化权力,所以,将“电子眼”对准自己,颇得法治之要领。不过,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准执法者的“电子眼”背后,不能只是另一个执法者,而应当主要是公众的眼睛。否则,就难保那个监督别人的人因无人监督而为所欲为。

  执法录像只能是执法进步的一个阶梯,而决不是制约执法权力的真正有效手段,因为正如笔录可以是伪造的一样,录像是可以裁剪的,所以,科技用于执法,并不能当然保证它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必须有一套制度安排来监督科技手段本身的运用。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例,全程录像不能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因为这有赖于录像者是谁,录像保存在谁手里。如果录像者、保存者与执法者属于同一体制,这样的执法录像就失去了可信性。所以,在这个环节上,仅有录像是不够的,历史的经验、世界的经验公诉我们,应当让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如果没有律师在场,任何的证供都应当是无效的。只有外部的监督才能保证内部的健康,这是一个不变的真理。当然,要到达这一境界,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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