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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台湾光复:国际法文件提供历史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5: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陈斌华)诞生在二战硝烟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两份重要的有关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文件,为台湾在1945年10月25日回到祖国怀抱提供了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正式签署了《开罗宣言》。《开罗宣言》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
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随后,《宣言》内容得到了同盟国另一重要成员苏联的承认。

  《开罗宣言》是第一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后苏联亦参加)又共同签署了《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当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议会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10月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划入中国版图。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60年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收回其固有领土台湾、澎湖的历史事实,为国际社会包括当年的战败国日本所承认。1971年第26届联大通过2758号决议,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还是60年来的国际形势的发展,充分证明,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不仅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台湾岛内某些政治势力置基本事实和国际法于不顾,企图为“两国论”、“一边一国论”、“台湾独立”寻找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依据,是徒劳无功的,也是绝难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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