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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选择性执法”让法律蒙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6:24 燕赵都市报

  作者:郭之纯

  就北京那些居住在小区里正被物业公司“服务着”的业主们而言,10月30日,是个不折不扣的黑色周末。

  至少有三则来自北京的新闻让笔者产生这一印象:其一,梵谷水郡数十名业主为抵
制物业公司先交物业费再领新房钥匙的规定,拒签协议并与物业代表僵持了一整天。其二,世纪风景小区业主不堪小区内工地夜间施工噪音,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效,无奈直接与施工单位交涉却遭到围攻,致使多人受伤,一名业主被打成肋骨骨折。其三,朝阳法院出动98名法警和法官,对拒缴物业费的57户业主实施入户强制执行,拘留16人,罚款7人。(见10月31日《新京报》) 新闻链接

  这是怎么了?短短一天就发生了这么多恶劣的事情!如果说,前两则新闻还只是令人感慨,疑惑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为何如此势如水火,后一则新闻,则令人感到可怕。法院方面的这次集中行动,可谓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博弈,竟然以如此方式遭到执法人员干涉,令人对“业主”———这个每人都或不免要承担的角色———权利竟是如此脆弱,不免产生担忧。

  此事件之恶劣,首先在于这次活动正义性的似是而非。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统一的

物业管理条例还没有正式出台,就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的界限,至今还不太清晰,有很多方面还属于灰色地带。此时,法律之手(其实是执法人员之手)武断地的插入此类争端,其法律所必需的正义性就难以保证。

  法律之手不能伸向法律的灰色地带,任何以法律名义进行的行动,必须有清晰的法律逻辑。在面对法律逻辑不清晰的情况时,执法者应该慎重其态度。如果似是而非的参照现有法律,对一些争议事件武断判断和执行,那么就很难让人们不产生“这是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众所周知,“选择性执法”在多数情况下是对公平的有意破坏,因而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

  由此,再考虑到涉及业主和物业案件中这样一个特殊背景:现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多是

开发商委托或者自己组建的物业公司,剥夺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在很多小区,虽然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让业主们满意,业主们也无法行使自己的解聘权;更兼,在很多小区,开发商都有前期的遗留问题。这些,导致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极剧增多。据报道,就是本次采取大规模强制执行行动的朝阳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从2002年的194件到2004年的1898件,增长率高达878%。为什么物业管理纠纷增长如此迅猛?在这样的背景下,执法机关对业主的拒缴
物业费
行为如此强制执行,是很不慎重的。即便每位业主的欠费都是没有道理的,但每位业主欠费不过区区一两千元,至于如此大张旗鼓地出动百人执法队伍吗?

  在每天都有那么多起民工被欠薪事件发生,却没听说有哪个欠薪老板被拘留被罚款的情况下,发生如此事件,令人感慨万千。显然,执法机关只在此等事件上卖力,即便其出发点是好的,也未必就能伸张正义,执法行为如果不能一视同仁,如果执法人员做出的姿态让人们产生“家丁”之疑,其行为只是让强势者得利,就会严重损害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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