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观点专题 > 正文

评论:非公益募捐的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1:56 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宋宗合

  不久前发生的西南大学大三女生陈易网上“卖身救母”行为就引起了社会热论,其中质疑的成分大于理解,一个享受着几百元甚至几千元才能做出的新潮烫发、穿的是500元一双的耐克运动鞋、戴的是500元一副的隐形眼镜的女大学生竟然收到了全国各地超过10万元的捐款。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爱心的戕害,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募捐秩序。

  募捐行为的二分法

  近些年涉及社会募捐的纠纷越来越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社会募捐活动的增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争议的几率也会相应增大。作为一个极具前瞻性、复杂性和价值性的课题,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学研究在我国几近空白。广西警官专科学校的黄龙教授在学术界首次将募捐行为区分为公益募捐和非公益募捐。

  黄龙教授认为,由于调整社会募捐活动的法律规定繁杂、零散而无序,加上缺乏现成的、相对系统且基本定型的理论指导,法院审理时很难对某些复杂的募捐纠纷作出正确定性与处理,以至有人把此类纠纷处理困难简单地归咎于“法律空白”。

  黄龙教授的区分令人耳目一新。他根据目的的不同,将社会募捐划分为公益募捐与非公益募捐两大类别。所谓公益募捐,是指募捐人为实现某种社会公益事业面向社会及公众进行的募捐。非公益募捐则指出于救助特定对象之目的,由募捐人发起或组织的面向社会及公众进行的募捐。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募捐目的为公益和目的为非公益。

  依我国现行法律,公益募捐与非公益募捐的法律调整也存在差异。目前对公益募捐的调整,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外,还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即《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而非公益募捐则仅受民事法律调整。由于法律调整不同,公益募捐与非公益募捐在法律特征上还存在很大差异。

  公益募捐的募捐主体及公益目的特定已广为人知,而由于非公益募捐活动纯粹是由私法即民事法律进行规范的,什么人可以发起非公益募捐活动,我国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或限制,因此意味着任何法律主体包括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成为募捐人。

  在非公益募捐中,捐赠方式已形成了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并存的格局。在间接方式中,既有委托代理方式,也有一般委托方式。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捐赠方式,往往会引起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操作方式的多样化与任意性,一方面为捐赠人是否与受赠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创造了法律条件与选择余地,另一方面也为复杂纠纷的生成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并给纠纷处理造成了困难。

  非公益募捐成为法律调整难点

  黄龙教授指出,由于相关规范缺位或不足,非公益募捐活动的失范问题目前非常突出。违法募捐、监督缺失、募捐异化问题都是社会募捐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具体表现在,有的单位或募捐人无视自愿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随意发起各种募捐活动并利用行政手段使募捐变成强行摊派,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募捐活动与行为丧失了合法性质;通过社会募捐方式可能募集到大量捐款,募捐行为缺乏透明度都会使捐款者与特定救助对象无法获得必要的知情权,社会也无法对捐款的使用和去向进行有效的监督,客观上也为募捐欺诈提供了便利条件。现实中,已出现了不少募捐人挪用、侵占、克扣捐赠财产的现象。募捐人把募捐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必然会导致捐赠行为丧失现实意义或减弱其积极价值;非公益募捐活动的泛化和失范,还可能使募捐异化。如特定受救助对象获得的捐款数额过于巨大,会使捐赠行为与捐赠人扶贫济弱的动机目的相悖,进而弱化或削弱人们进行捐赠的积极性。

  专项法规迫需立法

  由于很多募捐人同时充当募捐人和捐款代管人的双重角色,拥有很大的利益控制与支配的权利,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对募捐人进行法律约束的必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非公益募捐的立法,而借助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规范非公益捐赠活动显然是不够的。最大的局限与缺陷表现在:无法对募捐人的募捐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不能有效地保护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确保募捐目的的实现。此外,在简化非公益募捐引起的法律关系和公平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上,也存在很大不足。

  黄龙教授建议尽快通过相关立法强化对非公益募捐活动与行为的规范。针对非公益募捐可能出现的社会危害,立法不应局限在民事立法方面,而应通过行政立法强化对此类活动的监管,确保募捐秩序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形式上,应制定专门性立法的主张,尽快制定《社会募捐法》,统一规范公益募捐与非公益募捐活动。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如下问题上:就募捐人、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明确划定募捐的主体范围及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坚持捐赠自愿原则,禁止进行强制性或变相强制募捐,禁止利用募捐牟取私利,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查处此类行为;规范募捐方式,尽可能模式化并简化,避免募捐关系过于复杂,摆脱纠纷处理困难的被动局面;规定募捐程序,加强募捐监管,确保募捐活动的公开透明;以募捐宗旨、目的约束受赠人,防止募捐异化;确立募捐财产管理使用制度,保障捐赠人和受赠人的知情权和相关合法权益等等。

  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权利制约的方式约束募捐人,保证捐赠人捐赠目的的实现和规范各种非公益募捐行为:首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募捐行为应作为一种无偿性行为看待,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有偿性募捐活动;其次,对募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切捐赠款项都必须登记在册,鼓励记名捐赠;再次,使用公开。募捐人应当将捐款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在合理的范围内公开,同时设置专供捐赠人进行查询的便利渠道;最后,人民法院应依法正确审理涉及募捐问题的民事纠纷,依法制裁各种募捐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