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让学生签“安全协议”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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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6:47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李卫红)近日,一份8页16款的《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下发到包头市青山区南开小学的学生家长手中后一石激起千层浪。 家长们纷纷找到记者,希望能制止这份“不平等”协议的出炉。 ★家长:条文内容不合理
有孩子在包头市青山区南开小学读书的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前几日,他的孩子中午放学时,突然拿回这份协议书,并说老师要求家长签字后下午就交回学校。“我随手仔细翻看这份协议书,发现协议书的条文表述很模糊,而且有些内容明显对家长不利。随后,我便找了一位律师咨询得知,协议书对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些内容进行了改动。”这位家长指着协议书的第三条后半部分说,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即可规定学校无过错的第(2)款,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都没有。而第12条,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11款规定的则是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位家长还说,从这几项条款就可以看出,在学生安全问题上,学校明显存在推卸责任的嫌疑。另一位家长也告诉记者,虽然她家孩子的老师曾扬言不签协议就不让孩子去上学,但她还是顶着压力拒绝签字。 ★学校:只是试行 学校下发这份《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又是出于什么考虑?11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包头市青山区南开小学,接受记者采访的李校长说:由于该校地理位置较偏,属城乡接合地,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而有些家长又对孩子的安全问题很不在意。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学校便从外地购进了一批《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下发给学生家长,希望通过签署这份协议书能让学生家长对学生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起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并配合学校抓好学生安全工作。李校长表示,签署《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在南方一些城市的学校很通行,这项工作现在只是试行,如果家长们反应强烈,学校愿意收回这份协议。 ★律师:学校要谨慎推行 这份协议书真如学生家长反映的那样不合理吗?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的龚磊律师,龚律师说:“学校这种做法在包头是先例,甚至在其他城市我们也第一次听说。我认为,学校用这种方法欲达到所谓分清责任的目的,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六章、40条,在这当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在何种情况下学校要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外再签订此《协议书》明显是画蛇添足。从另一角度讲,学生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即与学校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其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理应体现在这种合同关系当中,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再让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该份《协议书》势必会引起学生家长的反感,他们将不论《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均会一概认为这是学校在有意用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律的规定。另外,作为学生家长一般均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他们在把孩子送入学校的同时,还被学校强加于签订协议的义务,这就增加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使一些谨慎的家长在签协议前势必要去找有关法律人士咨询协议内容,这又明显给家长一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推行这份《协议书》一定要谨慎为之。”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