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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矿难之本是追加资源分配者以权谋私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18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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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难和安全事故频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李毅中局长指出,矿主获取矿产资源的代价过低,目前按每吨产出的煤提取很少一点资源占用费,结果不但导致开采方面的惊人浪费,而且由此形成的开矿暴利,还成为不安全小煤矿屡禁不止的经济原因。

  是的,资源占用无须全面付费的制度,当然在逻辑上可能形成民营煤矿的高额利润。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被看漏了——在制度上无须全额付费(税)就可以占用的煤矿资源,在实际上绝不是免费的!想一想吧:煤炭在市场上有高价,煤矿资源的占用却“几乎无须付费”,这样两件事情怎么加得起来?

  加不起来。煤炭高价一定会刺激对“免费的”煤矿资源的竞争,其结果是竞争者争相“出价”获取煤矿资源,直到无利可图为止。只是制度上没有国家库房明收的安排,这笔“竞价”就暗自落在控制煤矿资源分配权力的部门和官员的口袋里,陡然增加了观察上的困难。所以我用了“账面暴利”这个术语,无非按现制推算出来的“暴利”而已。真实的情形是民营矿主们的“账面暴利”,还要分摊大量的“隐形开支”——主要就是收买矿产资源的分配权力。

  如果看漏了“免费资源其实绝不免费”这一点,对当前的煤炭经济包括

矿难的理解,可能就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我的看法是,“官煤勾结”的种种花费虽然隐蔽,但对于非国有煤矿来说,却是获得和保护煤矿资源及开采权的非开销不可的刚性成本。如果这个看法对,那么治理矿难的着眼点就不应该是“追加民营煤矿的资源成本、安全成本和劳工保护成本”——因为有那块刚性的制度成本顶着,这些统统加不进去;非要下命令加,民矿只好缩小规模。至于民营小煤矿的经济意义,我也不同意“产量比例小,对煤炭供给无大影响”的判断。小煤矿对煤炭供给的边际影响非常大,这是屡关不闭的根本原因。

  在我看来,治理矿难的治本之策,是“追加掌控煤矿资源分配权力者以权谋私的成本”。这句话,说难极难,因为差不多就等于一场完整的政治体制改革;说易也不易,至少包括全面、普遍地推行煤矿资源和一切矿产资源的公开竞拍体制,并同时大幅度提升对以矿权谋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民营煤矿,不把官煤勾结的刚性费用大幅度降下来,什么资源、安全、管理、劳工待遇方面的费用,不容易加进去的。一句话,治不了权和官,矿难就不能治本。

  (原载11月21日《经济观察报》,作者周其仁,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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