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法人”的“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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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10:35 南方周末 | |||||||||
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许还处于萌芽状态,但更需要提高警惕,防微 杜渐,以免事情演化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比如:报载一所民办中学虽然“教育质量、学风等在当地都是比较好的”,却因为 “该校连一个像样的篮球场都没有。基于在硬件上存在的缺陷,当地教育部门在进行教育评估时,认为该校应该停办”。于是 造成该校近600多名学生无法继续在原校学习。再比如某中学曾被一堵宽过5米、高约1.5米的围墙封堵,其结果是该校 “千余名学生周一上学将受到影响”。除了这类明显侵
今天影响中国社会的因素很多,其中最明显的有两方面:一个是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 资研究所近日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自2003年以来急剧加大,已达到严重的“黄灯”警戒水平,并有继 续恶化的趋势。另一个就是高居不下的失业率。现在,每年国家可以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过800万个,而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 则高达2000万。事实上,这两个问题就是一个问题:如何在解决适龄人员充分就业的前提下,逐渐实现共同富裕。而要解 决充分就业问题,就不能不考虑如何保护企业法人权利,使它们的利益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充分尊重。这个道理很简单:只有 在企业法人利益得到充分尊重、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们的企业才能健康快速成长;健康快速成长的企业才能带来充 分就业;充分就业才能带来共同富裕。所以,我们可以说:保护法人就是保护企业,保护企业就是保障就业,保障就业就是保 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安全! 保护法人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将“法人”也看做“人”,是“人”就有人权,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其 他任何势力(包括政府的公权力)在没有得到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行政权力侵犯法人的合法权益,以真正实现《民法通 则》第37条中对法人“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即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 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 政干预),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在某市召开的“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上,一个应邀参加的厂长说到其遭遇的黑白两道无穷困扰的苦痛 时放声大哭,使得地方党政领导在惊诧之余下定决心采取措施保障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所有企业除依法纳税外不承担任 何法外负担,公安等部门对侵害企业权益和正常秩序的行为要迅速处理和打击。企业法人盼望有这样的明智领导者主持正义。 当然,也应该知道:仅靠善良的愿望并不能换来正义的实现,自由和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赐予,正义的实现只能靠 人民自身的努力争取并形成全社会的普遍法律意识,从而促使法律机制和强大监督体系的完善。在这个问题上,我赞成李敖先 生的对策:“反求诸己,反求诸宪法”。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