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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共娱乐场所容留吸毒可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2:36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在昨日的省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届时,南昌市的歌舞娱乐场所包厢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包厢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大厅每盏灯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每盏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要有透明窗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在房门上距地1.4米至1.7米高度范围内安装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发生吸毒活动最高可罚5万元

  条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禁止贩卖、吸食毒品;从事淫秽、色情活动;聚众赌博;调戏、侮辱妇女;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12种行为。

  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吸毒活动,经营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的,公安机关对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保安人数不达标要停业整顿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者,公安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警察参与娱乐场所经营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如果有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或在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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