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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巨贪杨志达受贿三百万 大多用于赌博养情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17:16 国际在线

  随着记者采访的深入,一个“公路皇帝”权、钱、色的人生历程清晰起来。正如许多贪官一样,他很大一笔钱用在了赌博和包养情妇。“情妇还要生存,我就不点名了,反正不止一个。”省检察院一名知情人士肯定地说道。熟悉他的人都知道,打麻将是杨志达的一个嗜好,杨曾经许多次在长沙各大酒店聚众豪赌。2002年8月,杨志达赴北欧考察,其下属在芬兰送给杨2000美元,而后杨在奥地利维也纳的赌博场部分用于赌博,在返回途中,收受下属1万元港币,在澳门葡京大酒店豪赌。

  2002年9月2日,杨志达从芬兰考察返回途经澳门,一名获得杨“帮助”的个体户前往澳门其所住的葡京大酒店,购买了3万元港币的筹码送给杨,杨收受后用于赌博。“他出手非常阔绰,一晚上输10多万也不眨眼。”一名知情人士说。

  12月1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检察官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认为杨志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其本人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志达承认接受贿赂的事实,但是对金额有不同意见。

  控辩双方在诉讼、答辩、举证、质证等过程中,始终交织着四大焦点。

  焦点一:“双规”前退贿可否免罪

  事实:被告人分别于2001年5月、2001年9月、2003年1月21日共收受蒋树清6万美元,但被告于2002年8月及2004年10月将收受的上述款项及另外4万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蒋树清及其家属,这是在2004年10月18日被省纪委采取“双规”之前的行动。是否构成受贿罪?

  公诉方: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行为已经实施既遂,受贿事实确认无疑。但在量刑方面,会因此酌情给予照顾。

  辩护方:本案被告人在收受财物后,于案发前就自行主动退还的,在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上与没有收受他人财物是相同的。同时,收受他人财物在案发前即没有任何组织和司法机关找他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前退还,与收受他人财物第二天退还,其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也是相同的。

  从社会效果看,如果收受他人财物在案发前退还作为犯罪处理,既不利于“拒贿”,也不利于挽救自动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

  焦点二:“投资”红利算不算贿

  事实:被告人于1999年向刘启元投资27万元合伙搞工程,刘启元向被告人承诺将连本带红利归还35万元。这个工程在2000年就已经完工,其后从2000年至2003年底,刘启元先后给过被告人30万元人民币及4000美元。至案发,刘始终未付被告人此35万元本金跟红利。

  公诉方:投资是另外一回事情,与本案无关。行贿的目的与受贿的理由非常清楚,两者因果关系很明朗,这种所谓的投资是一种狡辩。如果确实存在此类债务关系的话,在必要情况下,对方可以依靠法律讨要。

  辩护方:从事实层面上分析,被告人在向刘启元投资到收受30万元及4000美元期间,双方从来就未对该笔投资分红款如何归还进行过商定,因此,刘启元陆续将钱给被告人,其是以债权人身份收受。从法理层面上分析,杨志达投资在先,收款在后,应当将可以收回的投资分红从受贿款项中予以剔除。

  焦点三:借款未立据是否索贿

  事实:2000年5月,被告人打电话向蒋权清借40万元,未开具收据,至案发时仍未归还。这4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

  公诉方:这是明显的索要。首先理由不当,杨自知给过对方关照,而对方也是看在杨的关照上才给的钱。当时,杨某未签订借款单据,而事后,也无归还之意。

  辩护方:本案被告人是为了还款急需用钱,才开口向蒋借钱。这是一种有归还的即定性行为,不能认同为受贿。

  焦点四:双规期坦白是否自首

  事实: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认定为自首?

  公诉方:杨志达是在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期间交代的受贿事实,是同一类型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属于自首。

  辩护方:被告人于2004年10月18日被省纪委采取“双规”措施,纪委没有也不可能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措施,他只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接受组织的谈话。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门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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