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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以罚款控制污染不利于环保监管市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14:24 国际先驱导报

  本报讯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学院 周波廷) 中国的工业已经充分引入了市场机制,但环保部门仍然作为一个“垄断利益部门”通过罚款的形式在市场行动。

  今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辞去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职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5年发布的中国工业发展报告,从1998年以来,重化工相关产业以年均80%的速度增长。因石化工业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十分明显,导致地方政府对石化等重化工产业趋之若鹜,而吉林化工厂爆炸事故和解局长辞职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发生的。

  吉林

化工爆炸事故发生后有海外舆论批评中国在大江大河边上建设重化工业,这种批评毫无道理,事实上因为重化工业需要消耗大量的水,为了节约成本,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重化工业都较多地安排在江河沿岸。环保的关键并非工业的选址安排,而是环保机制。

  目前我国最重要的环保机制是“环评”制度,环保单位作为一种“监事单位”介入生产过程,通过环保部门对工业部门对环境影响的独立评估,使用罚款等手段增加企业环境破坏成本,以制衡企业的负外部性。

  应该说“环评”制度在中国还是起到了它的作用,但是也有比较明显的弊端。首先就是上令下达的矛盾,地方环保部门经常抱怨因为受制于地方,对企业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执行权,这点在年初的“环保风暴”中表现尤其明显;另外,也加剧了环保部门与大型工业企业的矛盾。

  我国的工业,包括重化工业已经充分引入了市场机制,对一些垄断性重化工企业也进行了重组和“切分”,企业按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化经济利润的原则生产,市场化是产生工业污染不可避免的原因。但是我们的环保市场机制并没有相应进行改革,环保部门仍然作为一个“垄断利益部门”通过罚款的形式在市场行动,并不是一个“环保市场”监管者。

  在一些发达国家,环保市场化机制已经开始运行,国家环保部门规定一个比较严格的环境排放限制,低于这个限制的“清洁”企业将获得补偿,补偿来自高于这个限制的污染企业。这样环保部门通过“

宏观调控”环保控制线来促进整个国家的环保水平提高,“清洁”企业得到了环保的动力,污染企业的压力也大大增加。在这个系统运行的同时,还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系统和执行系统保证环保市场化的可操作性,比如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享有独特的地位,有自己独立的执行机构而被称为“绿色警察”。这种环保方式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

吉林化工爆炸事故和环保总局局长辞职突显出的或许是中国环保的体制问题,也提示了我们未来环保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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