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公布电子眼位置体现“善治”理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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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11:15 新京报 | |||||||||
社论 日前,成都交管部门将一些路口路段新增设的200个“电子警察”位置全部向社会公布,此举引起市民的良好反响。成都交管部门称,此举旨在促使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的交通行为习惯,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此前,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曾表示,要将全市所有电子眼数量、位置公之于众(据新华社12月
在“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之后,电子眼“暗中执法”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许多法律专家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电子眼“暗中执法”在法律上的不妥之处。 其实,关于电子眼的法律拷问,“暗中执法”只是一个表面问题,比“暗中执法”更重要、更基础、更根本的问题是:电子眼的位置是否应该公开,是让人一目了然,还是隐蔽得无法察觉?而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不妨从政府“善治”的角度分析。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的当今,树立新型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善治”,应该成为政府部门的共识。 “善治”意味着只有政府和公民相互信任,才能形成良性互动,社会因此而实现和谐。而目前绝大多数城市不愿公开电子眼位置,显然表现出一种对于公民的不信任。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政府其实也有权针对某个公民提出不信任要求,但前提必须得到法律明确授权。例如,警察在打击犯罪时往往需要一些隐蔽的调查办法,这些调查办法明显是建立在对公民不信任的基础上的,但由于它得到了法律的准许,所以是无可置疑的。但在交通管理中,所有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他们在管理部门的思维中应该被假定为善意和负责的,他们不是潜在的违法者,理应得到信赖与尊重。 此外,“善治”更意味着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全面地知晓政府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政府行为所依赖的工具、规则,政府行为的方式和规律等。所以,若无法律特别规定,政府部门不得对公民隐瞒信息,特别是那些和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电子眼是相关政府部门实施社会管理行为的一种工具,它与公民的权利密切相关,所以严格来说,电子眼的位置是一种公共信息,它不应该保密,而应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 只有对政府的活动有充分的了解,公民才会有所适从;只有知晓与自己权利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公民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合理、明确的预期。可以说,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越透明,越有利于促使公众养成良好的公民习惯。同样道理,公布电子眼的位置,不但能够大幅度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更能通过潜移默化提高公民诚实守法的自觉性,激发公民社会自发秩序的养成。 今年6月,英国警方拆除了许多过于隐蔽的电子眼,因为他们发现,司机行驶中突然发现极隐蔽的电子眼,会本能地刹车、减速,以免违规行为被电子眼记录,这就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可见,隐蔽的电子眼,提高的只是执法者取证的成功率,但可能伤害公民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 所以,电子眼位置不仅应公开,更应让人一目了然。成都公布电子眼位置值得赞赏。人们当然也期待着,成都的做法不要成为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