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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违宪审查迈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0:39 南方周末

  据12月19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引起了关心中国宪政发展的人们的极大兴趣。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广义上的法律是一个等级体系。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宪法下面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律,再下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
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还有大量的政府规章。另外,最高人 民法院等也在通过抽象的司法解释“创制”法律。这种立法的“多头”状况就需要有机制来处理,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审查并立 即宣布其无效或予以撤销。

  而法规备案审查制主要是审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是否抵触,包括地方性法规是否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它与违宪审查制有联系,但有很大的不同。现代违宪审查制的核心是要解决最高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法规备 案审查制不包括审查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它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制统一的等级体系。法规备案制常常是一种事先的、 主动的预防性措施,所以,它解决问题的方法带有很大的协商性。更关键的是,法规备案审查制是一种国家主导型,主要由审 查机构自己审查,公民、社会组织只能提出审查建议。

  当然,我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是与违宪审查制相联系的,因为法规备案审查也可能会涉及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能撤 销违宪法规当然也是违宪审查的一部分内容,但这毕竟不是核心内容。

  不过,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仍然是积极意义。它的意义在于通过这种审查,使我国目前被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 护主义撕裂的法律体系得到一定程度的缝合。通过这种审查,也有利于提高我们社会的违宪审查意识,以推动违宪审查制度的 发展。

  违宪审查也好,法规备案审查也好,它作为话题提出已经是中国社会的进步。建立相应机构,完善有关程序,当然也 是一个进步。但更重要的是要落实。

  可以说,我国通往违宪审查的大道已经基本铺就,下一步就看我们怎么迈步了。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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