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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 治乱治滥也治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20: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齐彬) 中国正着手制定《行政强制法》,以规范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

  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说明行政强制法草案时表示,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
情况。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权,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据介绍,目前中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既要治“乱”、治“滥”,也要治“软”。

  草案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四大原则:法定原则,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即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不得滥用原则,即可以不用时,不得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题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

  信春鹰表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较多,对繁杂多样的强制措施进行分类,有利于对行政强制的规范。草案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有价

证券等,强行进入住宅等。草案将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分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等。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也可设定,但草案对可设定的领域进行了严格限定。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信春鹰说,考虑到有关行政机关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临时措施;对金融业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对进出境货物采取的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其特殊性,需要适用特别规定,因此,草案规定,对上述几种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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