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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可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0: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我国现行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但对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枉法仲裁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此予以补充。草案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前款规定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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