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应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4: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 杨维汉 隋笑飞) 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