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的最佳平衡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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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0:50 北京日报 | |||||||||
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如何在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成为这部草案面临的最大问题。 体现以人为本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强制要用国家机器的强力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很严厉的一种手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表示,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反之,行使不当,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影响政府形象。 正因如此,草案在作出原则性规定之外,还注重对行政机关具体行为作出约束,以防止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百姓正当权益的现象。 “过去在不少农村地区征收各种税费时,如果农民没有按时缴纳,行政人员往往会到家里去扣押粮食、牵牛牵羊,擅自拿公民的个人财产抵缴。针对这种现象,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往往采取‘抄摊’方式取缔无照经营,影响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现在草案对这种野蛮执法方式明确说‘不’,规定在市容监管中除违禁物品外,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防止“政出多门” 扣押、暂扣、约束、立即拘留、强制带离现场……在我国,目前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字眼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200多种称呼。 针对行政强制过“滥”过“乱”的问题,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如果没有法律设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权限设定查封和扣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 防止片面追求“行政效率” 对许多地方来说,拆除违章建筑,既是百姓反映强烈又是政府感到头痛的问题。 对这一现象进行过深入调研的一位专家分析说,问题的关键在于许多地方政府部门重目标轻方法、重结果轻程序,甚至不顾群众生活难题,强行搞突击拆迁,甚至不惜与拆迁户发生直接冲突,引发了大量群众上访和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比如,草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进入公民住宅”这样的强制措施规定了特别的严格程序:进入公民住宅实施强制措施,必须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对人身自由当场进行强制措施,必须立即告诉家属和有关单位实施的机关和实施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入公民住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6小时内补办手续。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网络编辑:李亚敏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