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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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6:0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程刚) 在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以有效打击腐败,及时制止资金外流。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本次草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在分组审议时认为,与国际上通常规定20种洗钱罪上游犯罪相比,草案中仅仅规定6种,显得范围过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上游犯罪应该涵盖所有的严重犯罪。”她说。 草案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冯淑萍认为,草案中列举的5种犯罪情形也相对比较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转换、转让、转移、占有、私用、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行为等。 林兆枢委员也持同样意见。他认为,应在草案列举的6种犯罪种类后面加上“及其他严重犯罪所得”,以符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日益扩大的趋势。 草案同时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兆枢委员认为,对上述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加重刑罚。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