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方能实施行政强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0:08 新京报 | |||||||||
作者: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新近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因其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受到关注。根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原则,一个以“行政强制”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对其“刮目相看”,探讨并明确其应遵循的规则。
如果一个人动用暴力强制他人,他不仅可能会遭受强烈的反弹,而且会受到舆论强烈的谴责。因为在平等的个人之间,任何人无权强制他人。然而,当一个人被国家机关强制之时,很多人却能坦然接受,因为国家就是“合法的暴力机器”。但一个“坦然”,表明我们对强制力丧失了必要的警惕,而一旦我们对权力丧失必要的警惕,危险也就一步步向我们逼近。于是,类似“月光下行政”、“砸摊式执法”的事件屡见不鲜。 公共生活必然产生公共权力,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就无法有效地维持秩序,从而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但权力的存在只是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一种手段的权力,其行使必然要受约束。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构成极大威胁的权力,其运用当慎之又慎。为防止强制力量的过度使用甚至是权力滥用,就必须明确强制措施运用的规则,其中,“穷尽一切手段”则是行政强制的必要前提。 所谓“穷尽一切手段”,即是说,只有在一切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这首先意味着行政强制措施不能成为行政管理的首选手段。作为管理众人之事的公共行政,应当本于“尽其最善”的原则,采用最为善良的手段对待公民,而不应择其最恶。以恶制恶,以暴还暴,非公共行政所为也。在这个意义上,公共行政应当成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穷尽一切手段”,意味着行政强制应当以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为原则。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有对立的一面,也有合作的一面。 行政强制对应着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行政强制措施的采用将影响到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其对立的一面。但任何政府的存立又依赖于民众的信任与认同。没有民众信任与认同,政府也不可能存在。通常国家管理的高效率被认为来自于权力的作用,其后果是放大二者之间对立的一面,单纯强调权力并不见得会取得好的效果。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国家管理的高效率来自于民众的认同,应当强调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合作。民众并非仅仅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强调合作的一面,那么采取行政强制就必须考虑,民众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的表达,其表达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的考虑,其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尊重,也就是民众对政府的“合理期待”是否得到充分满足。如果公民对政府的“合理期待”得到满足,那其就会自我履行;如果公民对政府的“合理期待”得到满足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于此之后,才应当运用行政强制。 “穷尽一切手段”意味着行政强制是最无奈的手段。 经常有人说,行政强制是行政管理中一种不可缺少的有效手段。政府实现其意志可能有多种方式,说服、劝导、教育、协商、谈判等等,都可以达到其目的,行政强制实在应当是一种行政管理中“无奈选择”和下下策。 同时在程序上,“无奈的选择”还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公民到了履行期限仍不履行,也不能马上对之采取强制措施,还必须进行充分告诫,而绝不能履行期限一到就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将手段颠倒为目的,这是我们在制定行政强制法中绝对应当避免的。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