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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策•司法改革:刑诉法修订将更关注保障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20:57 国际先驱导报

  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使得法律制度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该领域的核心专家指出,下一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将会特别关注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会更关注人权的保障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记者莫笛报道 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使得法律制度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该领域的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就《刑事诉讼法》改革等相关问题接受了《国际
先驱导报》的专访。

  修法遏制刑讯逼供

  《国际先驱导报》:今年由于佘详林、聂树斌等人冤假错案的曝光,引出了关于死刑复核和刑讯逼供等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的讨论。你认为这些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是什么?

  陈卫东:媒体披露了几起冤案错案,暴露了刑事诉讼制度立法、司法方面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看,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很难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是很空洞地规定不能刑讯逼供,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要怎么办,怎样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都没有规定。

  《国际先驱导报》:你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陈光中:应当从制度上进行改革。比如说我们当前正在准备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询问的地点应当是在羁押的场所,如看守所。而现在一些公安机关为了方便,在逮捕的地方或是自己随意设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第二,询问的时候最好要有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在场,特别是在对一些重罪案件的询问上,由于案情重大,破案的要求比较急,很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

  第三,录音录像制度。对询问的全过程要实行录音录像。这样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能起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目的。

  第四,关于沉默权。联合国的法律规定“不得自证其罪”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93条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应当取消。

  第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得采用。

  让死刑复核权发挥应有作用

  《国际先驱导报》:除了刑讯逼供以外,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是一件大事。这能否实现我们所期待的少杀、慎杀和避免错杀?

  陈光中: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有利于死刑制度被更加谨慎、公正地行使。《刑事诉讼法》本来就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但是后来被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使得省高法既拥有死刑复核权,又拥有二审权,两者合而为一,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也使得死刑复核权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而要真正发挥死刑复核权的作用,还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如维护被告的辩护权,使被告的律师有权介入到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再次,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还使得全国对死刑的量刑标准趋于统一,避免了各省量刑标准宽严不一的现象,且二审要求公开开庭,这使得死刑的判决对于证明标准、证据方面的要求更为谨慎了。总之,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能够更好的限制死刑的数量。

  陈卫东:我设想是在取消死刑复核程序的同时,规定死刑案件(不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诉讼原则的例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死刑案件,因此实行三审终审制,被告人就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最高审判机关得到救济的机会,同样可以实现设立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的最终目的。

  优化公检法权力配置

  《国际先驱导报》:刚才你们提到的这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都需要相关法律的改进和完善,而《刑事诉讼法》也在修订之中,目前为何进展比较缓慢?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不是实体法,它不是简单地增加一个罪名或减少一个罪名的问题,它是一个相关的、互动的整体,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配置有很大的关系,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然后再与公检法三家进行沟通。

  《国际先驱导报》:那么能否介绍一下修改的重点和方向?

  陈卫东: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与国际规则有较大的出入。此次修改会特别关注一些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会更关注人权的保障。

  陈光中:这次修改可能会涉及到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加强辩护权、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力保障、解决对人身实行强制措施中的突出问题,如超期羁押,监视居住、证人在一审中出庭率过低的问题。审判监督程序中,贯彻禁止双重威胁问题等等。

  《国际先驱导报》:总的来说,目前司法改革的最难点在什么地方?

  陈光中:当前司法改革中最难的地方在于公检法权力的配置问题,如何把三方面的权力调整得更加科学,更加平衡,更加合理。但是目前由于三方面对于司法改革的某些问题认识不同,使得司法改革遇到了一些障碍。不能统一步调,统一认识。

  面对这种困难,立法部门应当坚定信心,认准了改革的方向就大胆的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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