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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当原告打破诉讼常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16:3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江苏讯/丁培培 狄进

  侵权人以原告身份提出诉讼非常少见。但不久前,江苏省海安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案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孙某行经204国道时,与蒋某驾驶的
轿车相撞,致三人均受伤, 两车受损。交警认定黄某负主责,蒋某负次责,孙某无责。经伤残评定,黄某头部伤残等级为十级,右下肢伤残等级为九级, 孙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发后,蒋某向黄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但他认为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 赔偿的数额。

  法院受理了这起由侵权人提起的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根据实际损失数额,结合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 ,协商同意由蒋某承担总损失的40%,黄某、孙某承担总损失的60%,确认蒋某应赔偿黄某各项损失30310.22元 ,应赔偿孙某各项损失26943.04元。

  审理此案的海安法院称,此案打破了人们认为只有受害者或者权利人才有权提起诉讼的司法常规。法官们分析说,侵 权人自愿先行赔付伤者的相关费用后,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无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额,要求出具 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否则就不予赔偿。在此情况下,侵权人只得将受害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应当给付的赔偿额。 从法理上讲,侵权人提起的这种诉讼为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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