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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新规定约束新入围煤炭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20:27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康敏 通讯员 王晓波) 为了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加快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推动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的发展,并将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2005年,根据自治区煤炭生产企业的发展,截至目前,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由原有的20户增加到30户。对此,自治区对新入围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出台规定。

  据了解,自治区对新的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出台的规定主要有四点。一、企业现有原
煤生产能力不低于每年100万吨,并于“十一五”期间,原煤生产能力规划达到每年500万吨以上(特种煤可适当放宽);或规划建设规模在每年1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二、企业已取得后备资源能够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可采储量不低于3亿吨。三、企业矿井全部实行正规采煤方法,矿井以综采为主,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资源回收率达到70%以上;新建井工矿规模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四、原则上有配套的煤炭深加工和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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