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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效果有待考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毅军

  河南省安阳市两级法院近日推出廉政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每个干警每年拿出1000元工资作为保证基金,法院拿出相等数额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因廉洁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将扣除其本人、部门负责人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法制日报》2月7日)

  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干警一个警示和提醒,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其中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

  从廉政保证金的构成来看,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工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在公务员报酬的支付条件上,没有把是否廉政作为支付的前提。扣工资是行使了《刑法》所规定的“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权。没收财产是一种有严格规定的刑罚方法,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而不适用于其他人。

  就执行的效果而言,对于准备腐败和已经腐败的干警来说,区区2000元能有多大推动其弃恶从善的力量呢?纪律和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这不是比两千块钱更有威慑力吗?反过来讲,廉洁自律是干警的职责所在,怎能再额外加以“保证”式的奖励呢?

  因此,廉政保证金本身并没有对干警手中的权力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小恩小惠式的经济吸引,防范不了干警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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