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8:49 国际在线 | |||||||||
作者:毕舸 “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调解结案,深圳警方须道歉。”这则新闻荣登各大新闻网站的首要位置,体现出公共舆论的一致性:在业已形成的各种歧视(学历歧视、容貌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重压下,民众的忍耐已经趋于临界点,急需寻觅一个愤怒的出口。于是,两幅将“犯罪”与“河南籍”捆绑的横幅,点燃了河南人的心头怒火,引来这场全国瞩目
官司的胜负意义,关注此案者的共同心态,都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国人能否在遭遇种种不公待遇后,将被歧视的痛苦转化为维权的勇敢,关键在于政府能否以身作则,消除对民众的歧视心理和行为,赔偿歧视给民众带来的种种损害。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大概是官司当事人双方的切身感受。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辖区内存在“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前提下,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横幅,毫无疑问是一种歧视潜意识的表露。两位河南籍律师终于怒而抗争,在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官司之后,龙岗区分局虽然没有直接败诉,却必须公开道歉,同时付出了形象受损的代价。 如果把调解结果视为“河南人胜了”,又真有些勉为其难。事实上,在近一年的等待之后,我们看到胜诉的只是两位河南籍原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仅仅向这两人表示了侵害其名誉权的歉意,“河南人”整体的名誉并没有获得恢复或补偿。就是对两位河南籍律师来说,案件的胜诉也止于道歉而已,他们放弃了其他诉讼要求。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也许,获得这样的胜诉已属不易,我们可以宽慰自己,法治的一小步未来能带来公民权益进步的一大步。 也许,比起更为露骨和傲慢的“女士考公务员要乳房对称”、“乙肝病毒携带者禁入公务员考试大门”、“矮个法学硕士状告银行拒聘败诉”,两位河南籍律师毕竟在庄严法庭上获得了尊严。但哪怕是精通法律的律师,也仅能如此。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些没有被推上被告席的歧视制造者,也别在一旁捂着嘴偷笑。经济学大师加里·S·贝克尔早就在其名著《歧视经济学》中当头棒喝:歧视他人者,不过是个“为拒绝与某人或某个群体交易而承担额外费用的蠢蛋”。 如果一家企业不愿雇佣受歧视者,只能花更高价格去雇佣来自主流集团的人;一旦某个群体被歧视形成倾向性看法,即使企业最后仍然不得不雇佣受歧视群体的个别人,也必须付出更高的交易成本。同时,还得向主流集团的受雇者支付更高的工资,以使他们愿意与被歧视者一起工作。 歧视是要付出代价的———今天,某个政府部门或企业可以歧视或排斥河南人,逼占全国进城务工人员1/10的河南劳务工回家;那么企业会招不到足够的工人,引发劳动力价格上涨。城市会因在建筑、环卫、餐饮等基础经济领域缺乏基本服务,而引起生活水准倒退。 歧视人为制造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的对立与矛盾。歧视风气的蔓延,终将形成“人人都是歧视者和被歧视者”的因果循环。 所以,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的结果,就是对政府与公众认知契合的检验。民众已经饱受歧视之苦,政府也应充分意识到歧视、尤其是制度性歧视的严重危害。以此案为借鉴,对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歧视现象深究其因,铲除其滋生的土壤,才是河南人及所有国人守法生活之福,也是政府依法行政之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