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成为未成年人的公共母亲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25 南方网 | |||||||||
曹林 我想,许多家有幼女的母亲看到最高法院近日一条司法解释后,一定会非常担心女儿的安全了,因为这条解释颠覆了昔日严格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的规定,陷她们的女儿于某种易受侵犯的法律危境: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专家称,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2月9日《北京晨报》)
对这个给大多数人直观中留下“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印象的司法解释,许多母亲气愤地留言:制订这条司法解释的人自己一定没有女儿,一定不是一位母亲。 立法者一定不是一位母亲。我想,这应该是对“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立法者最严厉的批评。未成年人需要自己母亲的护佑,法律是他们另外一个母亲,是公共母亲,保护他们不能自控的权益,这种法律应该透着一种母爱。可立法者被批评为“一定不是一位母亲”,表明这种法律严重地缺乏母爱,缺乏母亲的视角、母亲无微不至的呵护,当然是最严厉的批评了。 假如一位母亲,有一个4岁的女儿,一个15岁的儿子,当然,两个宝贝她都会喜欢,可她更关心谁的利益,或者说,她更会为哪一个操心?当然是小女儿。女儿是如此之小,不能保护自己,缺乏起码的判断能力,身体又有易受攻击的特征,社会又是如此复杂如此不安全,当然会把更多的“心”放在女儿身上,无微不至地呵护着幼女。 显然,我们的法律安排也体现着这种母爱。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专门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宝贝一样,体贴地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考虑,保护他们的自尊,保护他们不受侵犯。儿童也属未成年人,自然在“未成年人保护”之列,而法律细心得像母亲一样,感觉到儿童更需要保护,所以又特别有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突出地保护儿童;法律又感觉幼女特别易受性侵犯,所以又在刑法中强调“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意思表示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 如此序列的安排,真切地体现了法律细致的母爱,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立法者以母亲的思维保护着自己的孩子。 显然,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确实“不像一位母亲所制”,母亲是造不出这样的法律的。说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只保护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幼女的权益哪里去了?相比大孩子,幼女的利益更应受保护,因为幼女并不能自控自保,也不知发生性关系对自身的伤害,所以法律在这方面严格保护她们,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应承担严格责任。我很担心,在司法腐败未得到有效遏制的当下,高法的这一解释会不会成为纵容未成年人侵犯幼女的祸端。 幼女不能为自己的利益发言,我们这些成年人,尤其是立法者,不能马虎地对待她们的权益,要像母亲一样爱她们,保护她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