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为农民工撑起更大的权益天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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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53 华夏时报 | |||||||||
⊙叶祝颐 昨天,本报报道了农民工生孩子单位要给报销。农民工董女士在工作期间生育子女,但单位却拒绝报销生育费用。8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单位拒绝报销董女士生育费用的理由不充分,判决单位支付董女士生育费用4600余元。
法院积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享受生育保险,的确是一件令人振奋的事,它不仅是董女士个人的胜诉,更是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了维权样本,帮助他们树立了维权信心,笔者期待这样的法院判例能给农民工撑起权利保护伞、产生更多的积极反应。 国家《劳动法》也专门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的权利。但对一些用人单位来讲,这种规定并不适用于农民工,他们在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时,往往很少考虑农民女工的生育权利,更谈不上为农民工办理生育保险了。 现实生活中,不少“打工妹”不仅没有生育保险待遇,而且一旦怀孕就面临被辞退的危险。有的农民女工怀孕生子即使不被辞退,她们在生育期间的待遇也根本无法与城市女职工相提并论,有些农民女工因为无力承担正规医院的生育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接生婆”、或者无证“个体诊所”,其生育权利、生存质量令人担忧。这是对她们生存权的漠视,也不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落实。 这个案件的意义不仅是董女士为个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更是为生育保险走进千万农民女工的生活摇旗呐喊,为农民工维权树立了成功样本。而且,还给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上了深刻的一课。一方面,该个案向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发出了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尊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警示信号,另一方面也提醒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政府部门工作的应尽之责,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源泉。 为此,借该个案的新闻效应,期待政府和社会为广大农民工撑起更大的权益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