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司法解释让人不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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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04 南方新闻网 | |||||||||
何向东 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个规定,引起了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议。
我们知道,公民“法无禁止皆自由”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从法理上来说,其实任何人都是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的。比如,6岁的孩童杀人也是犯罪,只不过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上,而不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如认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我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而不是现在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话,则可以让未成年人认识到其与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仍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只是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才被免除处罚,而不是因为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就不是犯罪了,“与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法律就不禁止了。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