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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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9:10 南方日报 | |||||||||
陈杰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有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争议。按照该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用通俗的话来说,如果是年龄在14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没有严重后果,就不是犯罪。
赞同者认为,这样的解释,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反对者则认为,该解释违法,会导致幼女的性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便于人们理解争执的原由,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1997年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是说:凡是和不满14周岁女性发生性行为的,不管女方是否愿意,都以强奸罪论。由于这一条规定没有对男性一方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从法理上讲,不管是什么男人,只要具有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刑法》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14周岁—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只可能犯这八种罪。 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前者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幼女在不太懂事的情况下被人性侵害,而后者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危害性,同时也考虑保护社会的需要,只对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再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按照法律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也要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司法解释却将这种责任缩小了,变成了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对奸淫幼女的强奸犯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我理解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的良好出发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他们即便按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这样的解释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商榷:第一,法律既然已经对14周岁—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剔除了大部分罪名而只规定了8种严重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这已经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第二,法律之所以严厉打击奸淫幼女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幼女的心身健康,而这个司法解释只是从保护未成年行为人的角度出发。第三,司法解释的原则是: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这种解释不能违背、否定或者超出法律的规定。 这些年来,为了适用法律,使法律落到实处,最高法院花了很大力气,作出了很多精妙而恰当的解释,但我们也不应忘记,任何时候,不管有多么充足的理由,司法解释都不能越权,不能超出法律的原则范围,否则,这种解释就变成了“立法”。这是司法解释应当时刻遵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