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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来临时:幼女,谁帮你勒紧裤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4:40 国际在线

  网友:佚名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
确。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

  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有支持者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

  “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

  1、确实,现在年轻人早熟得很,十五六岁的孩子啥都懂了,接触的东西很多很复杂,杀人放火强奸啥事都干得出。现在的16岁已不是从前的16岁了,可能16岁的孩子还真能叫“花季”已经不是很多了。以此界定年龄范围,只能是助纣为虐,是不是纵容他们犯罪呢?反正有法律条文在那放着呢。

  2、“有些幼女”,凡是人都理解,“有些”和“所有”是有差别的吧。

  另外,幼女有无法定解释?15岁男孩偶与5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判无罪。就算人心冷漠,事不关己都可以高高挂起的话,万一,仅仅是万一,如果女孩是你的孩子,你会如何?也许可以判断支持者家里都无幼女,要么就是本身就是“开放”的倡导者。

  3、幼女自愿,是不是凡是自愿的事情都要支持?小泉参拜那个什么社也是自愿的,相信是个中国人都不会支持的吧?

  就算自愿发生无罪,那么,强行到自愿的路到底有多远?

  再回到条文本身:

  1、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偶尔是个什么概念?什么频率叫偶尔?除非特别变态的人以外,强奸犯也不会天天去强奸的啊,况且不会对同一个幼女进行强奸吧?那对任何一个遭受的个体来讲都是“偶尔”了?

  2、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的轻重如何判断?

  (1)、怀孕

  怀孕了还可以堕胎,堕掉了是不是又轻微了?为了证明情节严重,是不是就要保留证据?这与整个社会“晚婚晚育”完全背离。当然,还有方法,生下来再解决就OK了。

  (2)、死亡

  这该叫严重了吧,人之尽头算达到极致了吧。

  我不懂法律,我也不是女权主义者,仅仅是有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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