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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逃”司机有损“河南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6:47 国际在线

  作者:蒋毅

  仅在“奔的”司机集体“出逃”事件一个月后,杭州“红旗”出租车又步后尘。当地21名开“红旗”出租车的“的哥”已在7日晚间集体“出逃”回河南老家,对此,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务输出处处长吕志华表示“的哥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求助于政府、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也可以出面协调;而动不动就采取过激行为,有损河南形象。”

  吕志华处长这番“有损河南形象”的论调恐怕颇让那些抱着回“娘家”的“出逃”司机寒心。诚然,的哥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确可以求助于政府、劳动部门,然而对于这些身在异乡的打工仔而言,若非已然求告无门,他们会选择千里迢迢的“出逃”吗?

  而吕志华处长这番“河南形象论”让笔者联想到了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横幅事件”,而这起地域歧视案的原告正是河南人。就在前天,经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已经向当事人做出了道歉。

  两件事联系在一起后,笔者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究竟什么是河南形象”?在“地域歧视案”中,“河南形象”更多的被归结到了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上,它所追逐的是一个地域的声誉和名誉,以及当地人的情感归属。而在吕志华处长那里,“河南形象”更多的被认知为一种“政府形象”,一种以“政府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形象结构组织。

  其实仔细解剖“出逃”司机的心态,可以看出,他们所追求的仅仅是一份合理、合情、合法的合同而已,而就目前他们所签定的合同来看,合同中规定了司机们的诸多“义务”而没有多少“权利”,甚至在许多条款中都有“没收风险抵押金”的规定。这些对于作为劳务输出的“出逃”司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如果说对于“无知”的“出逃”司机是在运营过程中发现了合同的不合理,待遇的不公平,那么对于当初作为劳务输出的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而言,难道就没有些须责任吗?劳务输出并不是简单的人口流动,在劳务输出的同时,当地的有关部门理应为劳务输出的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采取过激行为,就有损河南形象”的话,那么几乎每个省份都有那些一些有损地方形象的份子的存在。我们不能因为“出逃”司机的过激行为,就将其上升到一个危害社会形象的高度。作为主管部门,这时不因将“出逃”司机拒之门外,而是应与他们做下来一起解决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否则还会有吕志华处长所谓的“有损河南形象”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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