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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情骂俏不属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01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克杰

  2月7日,我国立法禁止性骚扰以来的首例性骚扰案——重庆巴南区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一审宣判:以校长发的 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其构成性骚扰的依据为由,驳回了女教师的诉讼请求。(2月8日《重庆晚报》)

  笔者认为,法院的这个一审判决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其标志意义在于它在人们高度关注性骚扰事件时,司法机关用 判决给公众划清了一个重要是非界限,即“打情骂俏”不是性骚扰!同时,案件的复杂性再次宣告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破产。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校长给女教师发送了19条“淫秽”短信,而女教师也部分进行了及时回复,从回复短信的内 容看,不像是校长对女教师的

性骚扰,更像是校长与女教师之间的“打情骂俏”。报道称,女教师向法庭提交了校长从200 5年5月3日至6月20日发给自己的19条手机短信。其中有“好陪吃陪睡呀”,“我需要你”等内容。而校长申请法院向 联通巴南公司提取了同年6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女教师发给自己的80条短信,其中部分和校长发给女教师的19条“淫 秽信息”点对点对应。如校长当初发“我需要你”信息后,女教师很快就回“老兄呀,我哪次写申请不就形式上过一下而已, 下期你还会在你办公室对面瞧见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两条信息。大凡成年人都能看出,女教师回复的短 信内容不仅包含了无限的暧昧,而且还显示出两人心照不宣的默契,实质上是在“打情骂俏”。

  在笔者看来,“打情骂俏”之于性骚扰,正如通奸之于强奸一样,通奸是双方自愿的,强奸则是违背妇女意愿的,而 “打情骂俏”对于双方来讲也是你来我往,也是你情我愿,反映的是一种默契和诙谐,获得的是心情愉悦,因此它完全不同于 给女性带来尴尬和不快心理感觉的性骚扰。

  本案的另一个标志意义就是,案情的特殊性无情宣告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破产。女教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有

北京大学 法学院、中华女子学院等单位的8名专家签字的意见书,意见书认为,综合19条短信内容来看,校长对女教师的行为符合性 骚扰的基本特征,是一起典型的性骚扰案件。而法院最后认定,女教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书仅依据原告单方陈述形成,不能作为 断案依据。这充分暴露了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局限性,也许法院从联通公司收集的更像“打情骂俏”的短信回复内容,是上述法 律专家所没有想到的。因此,任何仅凭一方当事人陈述形成的专家法律意见书,都是片面的、不足为信的。在此,也请一些法 律专家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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