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鼓吹扩大死刑范围令人震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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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0:04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鉴于我国矿难频发,矿工伤亡触目惊心,国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北京的田大律师在《法制日报》上撰文,主张对“黑心矿主”处以死刑。 田律师的用意很好。他认为无照、无证、违法经营的“黑心矿主”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黑心矿主”团伙中的重要骨干人员应当适用死刑之说有一定道理。但是,笔者仍不敢赞同对
首先,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指的是犯罪人有明确的主观意图,要通过这些方法来伤人、杀人或损坏公私财产。而“黑心矿主”不过是想通过少花钱少费力,发大财,并非为了伤人、杀人、损害公私财产而去开矿。因此,不能说“黑心矿主”有主观故意杀人的动机。 更重要的是,这一主张是在进一步扩大我国死刑的适用范围。古今中外历史证明,死刑不是灵丹妙药,医治不了百病。全世界已有近2/3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我们怎么能继续扩大死刑范围呢?扩大死刑范围,也不符合我国政府严格控制死刑,逐步缩小死刑范围以至最终废除死刑的既定方针。 中国矿难频发是综合因素使然,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是官商勾结。没有大小官员的鼓励、支持、庇护甚至共同谋划,矿主能这么神通广大、胆大包天吗?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紧急通知就很说明问题。通知说,截至2005年底,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贵州、山西、黑龙江、云南关闭和吊证的矿井数量不足计划的1/3,而福建计划关闭的30个矿井一个未关闭。 笔者认为,律师应该是主张和鼓励减少和废除死刑的,没想到律师中却还有人鼓吹继续扩大死刑范围。这使我有点惊讶和遗憾。 张镇强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