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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不是犯罪符合社会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孙瑞灼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与幼女(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与幼女发生 性关系者是否未成年人,只要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长期以来,这一法律规定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成长上曾发挥了积极 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受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不良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性成熟时间已明显提前,部分幼女单从外表上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幼女,而青少年早恋“偷吃禁果”现象更是相当普遍。 据媒体报道,一个13岁的幼女上网与七个网友(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把未成年人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不利于贯彻“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这一新规有人怀疑是否会无形中助长少年性行为蔓延的势头?社会的发展要求当某领域、行为由道德或其他社会规 范进行调整便足以胜任时,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不应当轻易介入。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以及处罚的轻重, 从根本上来说是由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青少年早恋偷吃禁果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属于道德、 社会治安调整的范畴,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显然违背罪罚相适应原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作出的, 符合社会客观现实。

  小偷为何经常被打死?

  □洪巧俊

  一位年轻的母亲为了孩子,在商场偷了一袋标价21元钱的奶粉,竟被活活打死。这起发生在广州增城的“商场保安 打死小偷事件”近日有了一审结果,但一审的结果却让我们瞠目结舌。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吕梁、张学锋、王俊、黄春华4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商场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吕梁等人又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 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吕梁13年有期徒刑,张学锋、王俊两人则同获11年刑,黄春华被判7年。

  这种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广州市中级法院却是如此“依法严惩”!不能因为打死的是小偷就可以法外开恩 。法医鉴定,刘小兰系钝器作用造成全身严重软组织挫伤并外伤性颅内出血死亡。也就是说,被告人是暴力犯罪,对一个弱女 子如此残忍,其行径十分恶劣。

  法律的灵魂是公正,公正是法官的生命。记得好法官宋鱼水说过这样一句话:“我自己曾经是弱势群体的一员,当了 法官以后对弱势群体的感悟会更深一点,对社会的责任感就更强烈了。法官的天职就是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这正是法官职业 的神圣所在。如果这一点做不到,我就没必要做法官这个职业。”

  广州中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显然偏离了公正。在百度搜索“打死小偷”这个词竟有42万条之多,应该说,当今社会 缺乏敬畏生命的意识和对贫穷的弱势群体有一种潜意识的冷酷,是小偷常常被打死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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