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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起交通肇事案引出的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依法律规定,人死后,户口应注销。然而,在浙江省绍兴市,一男子因车祸当场丧生,死亡40天后不仅未被注销户 口,反而“农转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死者家属由此可能多得到赔偿近17万元(注:死亡补偿费,农业户口为 121920元,非农业户口为290920元)。此案在当地引起争议。

  交通肇事:村民被撞身亡

  □冯伟祥

  现年42岁的姚顺金,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人。姚顺金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雇佣安徽小伙子王晓磊为其 从事货物运输。

  2005年5月25日晚8时40分许,王晓磊驾驶这辆货车在由南向北驶入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绍兴市区尹大线某 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骑着

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机动车道的柳六四发生碰撞,造成柳被撞当场死亡的重大
交通事故
。5日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晓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柳六四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货车车主姚顺金预交赔偿款10万元。

  2005年6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晓磊提起公诉。8月29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 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晓磊有期徒刑1年。

  民事赔偿:按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人口

  在王晓磊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柳六四的老母亲董某(82岁,为非农业家庭户)、妻子许某和两个女儿 (分别为16岁、13岁,母女三人均为农业家庭户)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 告人王晓磊赔偿死亡补偿费423580元、丧葬费1155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601.5元(其中赔偿董某1 3295元、柳六四的两个女儿分别为4659元、11647.5元)、误工费1218.52元、交通费599元、财产 损失费998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合计567547.5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顺金作为肇事车主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王晓磊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赔偿。姚顺金的委托代理人则提出:柳六四死亡时仍是农业家庭户,而 正在办理之中的“农转非”手续随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归于无效,故死亡补偿费应参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审判决:农转非有效

  越城区法院在刑事案判决三个月后(即2005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法院查明的 事故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一致,另查明:柳六四生前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大树江村的土地已于2004年下半年被征用,土 地征用安置费亦于2004年10月18日发放给其本人。2005年5月7日,大树江村委会为柳六四等人申报办理“农转 非”户籍转换手续,并于2005年7月4日核准变更为非农业家庭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违章驾驶车辆致柳六四死亡,由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许某 和柳六四的两个女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顺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晓磊因重大过失致人死 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害人柳六四生前土地已被国家 征用,并正在通过合法途径办理非农业家庭户的户籍转换手续且事实上能够办理,其死亡补偿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对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顺金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质疑:死人岂能农转非

  近日,姚顺金已聘请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茹国钢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姚顺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死者柳六四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对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补偿费,显属认定事实 错误。柳六四于2005年5月25日死亡,系农业人口。被上诉人董某、许某等人作为死者柳六四的亲属,出于非法占有他 人财产、多得赔偿款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定期间(至迟应当在2005年6月24日前)给予柳六四申报死亡登 记,注销户口,而继续于2005年7月4日完成了为死人柳六四骗取“农转非”的户口变更。一审法院明知上述被上诉人的 该行为系违法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柳六四系城镇居民户口的法律事实的依据,仍然作出了柳六四系城镇居民户口的认定,显然 与事实与法律不符。

  2005年12月20日,记者来到柳六四生前户籍所在地的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灵芝派出所。在灵芝派出所,记 者看到由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出具的柳六四的准予迁入证,时间是2005年7月4日。所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柳 六四死亡之时还是农民,火葬场又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才能火化,死亡后他的亲属没来申报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民警又不可能三天两头去每个村询问是否死了人,所以我们一直不知情。派出所了解户口情况,一般是到年终人口统 计时,各村上报出生、死亡名单,我们再进行登记。他表示,现在已经是年底了,接下来将注销柳六四的户口。

  随后,记者又来到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该局提供了一份2005年7月11日的《市长公开电话公安交办回复单 》(承办单位灵芝派出所,镜湖分局同意上报):“经查,灵芝镇大树江村因大树江安置小区配套工程,于2004年7月3 0日与绍兴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土地征用合同,柳六四等17人属于该批土地征用对象。2005年5月7日大树江村 委向市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办事处、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土征手续。我所于7月5日根据市公安局批准 的土地征用准予迁入户口证明给柳六四等17人办理了户别变更。(注:柳六四车祸死亡后至今未来我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

  从这份回复单可见,柳六四死亡后,其家属迟迟不去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而对于当地两级公安机关而 言,今年7月上旬,就已经知道柳六四死亡,连死亡原因也清楚了。对此,分局、派出所都表示了无奈:注销户口要由死者亲 属来申报,我们公安机关才能办,如果不来申报,我们也没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表明了 两层意思:不按规定申报户口,公安机关要通知改正,立即申报户口;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给予处罚(罚款或者警 告)。如果说公安机关此前一度被隐瞒,那么,姚顺金在今年7月上旬打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后,公安机关为什么不 通知柳六四亲属、责令改正呢?

  耐人寻味的是,记者在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采访时,从“农转非”审批表上看到,灵芝派出所在“户籍信息审核意见” 栏签署了如下意见:“经核对无误,共计17人。”时间是2005年6月9日,此时柳六四死亡已有16天。对此,灵芝派 出所领导的解释是,他们是根据电脑上的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的,承认没有向村里核实过。

  记者还看到,“农转非”审批表上村委会的填表日期是2005年5月7日,有关方面据此也认为村委会是这一天上 报的。但该村《要求农转非的申请报告》落款时间明白无误地写着:2005年6月9日。同日,灵芝镇政府在“农转非”审 批表上盖公章签署“同意”。同一天,灵芝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据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介绍,《申请报告》是与“农转 非”审批表一起上报的,也就是说,村里真正的上报日期是2005年6月9日,而不是所谓的2005年5月7日。12月 23日下午,灵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锦丽告诉记者,村里将“农转非”审批表上报的当天,镇政府即签署“同意”并盖了 公章。这进一步证明了该村上报到镇政府是2005年6月9日(柳六四死亡后),而不是2005年5月7日(柳六四死亡 前)。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称:“我们只核定农转非总的名额,比如说,规定可以农转非17人,就不能是18人,至于这1 7人究竟是哪些人?有没有都活着?是否每个人都符合农转非条件?这些不是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内的事,而是公安机关审 核把关的事。”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如果人死亡后也能‘农转非’,同样享有生者才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那就可以为其 迁移户口,申请婚姻登记,安排工作岗位,缴纳

养老保险,领取退休工资,办理遗嘱公证,签订合同文本,成为诉讼主体,等 等,将涉及不计其数的法律问题,社会秩序不是乱套了吗?”一位法律界人士尖锐地指出。

  据了解,姚顺金已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认为公安机关为死者柳六四办理户口“农转非”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 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纠正该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依法撤销为死者柳六四的 户口“农转非”。

  据悉,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22日注销了柳六四的户口,注销原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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