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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历经四年终结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8:07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某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历经四年终结案(图)

历经四年的案件终于了结 内蒙古晨报记者 王国柱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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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王国柱 通讯员 江海暄)孟万仲从事审判工作18年,现任呼市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庭长。

  提到孟万仲,就得说高金龙,他是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一起车祸让他遭遇生活困难,是孟万仲使出浑身解数让此案完美结案。

  ★车祸

  2001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高金龙在执行单位指派任务时,所驾驶的蒙A30940面包车与托县五申乡的杜文乐驾驶的蒙A16237大货车,在呼大公路32公里加700米处相撞,高金龙受重伤,被送往呼市铁路医院救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对等责任,出院后高金龙享受每月800元工伤待遇。

  2004年4月28日,该案经土左旗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207号调解书调解确认,被告杜文乐、张云宽,托克托县供灌机电物质经销公司给付高金龙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5000多元,五年内分三次付清。

  ★停发工伤待遇

  2003年12月,高金龙被鉴定为工伤三级伤残后,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停发高金龙800元工伤待遇的决定。高金龙生活陷入了困境,与公司的矛盾日益激化,此期间,高金龙70多岁的父亲一怒之下砸了该公司董事长尹成忠的办公室,经土左旗劳动部门协调,公司又恢复了高金龙800元的工伤待遇。

  ★提出仲裁申请

  虽然恢复了工伤待遇,但高金龙的家人开始失去对公司的信任,考虑到高金龙未来的生活,又考虑到该公司经济效益,2004年7月份,高金龙的妻子向土默特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照《呼和浩特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之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抚恤金。

  2004年9月,土左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4第2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高金龙一次性工伤抚恤金148896元。

  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此裁决,向土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金龙成被告。

  ★案件焦点

  该案件经分析主要争议焦点首先是被告高金龙能否在同一事件中获得两份赔偿?原告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告高金龙已获赔8万多元,因此,被告不能再依《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次性20年的工伤抚恤金。

  高金龙则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高金龙可在同一事件中获得两份赔偿,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案件获两份赔偿。

  另一争议焦点是,原告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此前为被告垫付的全部医疗费以及每月800元的工伤待遇能否从一次性20年的工伤抚恤金中扣减。

  高金龙认为,他是因公受伤,依据我国《劳动法》及《呼和浩特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医疗费理应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承担。另外,直到2003年12月,高金龙才被鉴定为伤残三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03年12月前的款项应为工资,此后的支付款项才应为工伤抚恤金。

  ★调解

  为了顺利调解此案,孟万仲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最终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比较特殊的工伤人身损害案件。从理论上讲,被告高金龙可以在同一事件中得到两份赔偿,如果在此争议焦点上,说服原被告双方形成一致的认识,那么,调解就成功了一半。另外,被告高金龙如能把在交通肇事案中获赔的8万多元的权利转让给原告,说服原告方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增加补偿款项,那么此案就可能圆满结案。

  在他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告高金龙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11万元,在2004年12月15日前给付3万元,2005年2月15日前付3万元,2005年6月15日前给付5万元;在2004土左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杜文乐等给付高金龙的所有赔偿费用,由高金龙授权内蒙古阴山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并为公司所有;原告在本案调解前垫付的所有费用,不再向高金龙追偿;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案件圆满结案,孟万仲也长嘘一口气。他认为,调解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阶段,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义务人往往能够自动履行,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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