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通河县委原副书记受贿4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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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11:26 黑龙江晨报 | |||||||||
东北网2月14日电 黑龙江省尚志市检察院在查处我省通河县委原副书记张某受贿案中,在哈尔滨市检察院的指挥下,依托侦查一体化机制,快速突破案件,立案仅12天法院即作出有罪判决。 2005年12月中旬,尚志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了张某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哈尔滨市检察院立即指定尚志市检察院对张某进行初查。 12月20日,张某被依
经过近6个小时的较量,张如实供述了其在2000年任某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县某乡原党委书记郭某贿赂款4万元的犯罪事实。至此,案件告破。 当张某交代受贿4万元的犯罪事实后,办案人员继续深挖赃款去向,后张交代了此款给其妹夫用于养殖海狸鼠。调查组连夜赶往其妹夫家中调查核实,证实情况与张某的供述完全吻合。这样,仅用3个小时就锁定了赃款去向。 张某受贿案成功突破后,尚志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及时介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尚志市检察院积极与尚志市法院协调沟通,法院启动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仅用5天时间即审结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张某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