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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流失与《物权法》并无必然联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2:31 东方早报

  文 羽戈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日前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论。巩献田在公开信中指出:《物权法》草案违宪,是在鼓吹私有化。

  有人认为,从1998年开始起草,已经通过“五读”,本应在今年审议表决的《物权法》暂时搁置,就与这封公开信有关。甚至有人感慨:“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那么,一封公开信真的具有如此大的力量,就能延迟一部法案的诞生?

  在下文我将对巩献田展开学理上的批驳,而我更想强调的,即《物权法》的制定、国企改革、国有资产的大面积流失、立法与违宪,以及宪法解释等之间的关系。《物权法》真的会加速国企改革走向腐败的深渊吗?或者,它们并不构成传说中的因果关系?

  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认为,鼓吹国有资产的私有化,为私有财产立法,自然违反了《宪法》第12条规定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他所指的“问题条款”,以及他的反对意见,可见他的敌人相当明确———就是国有资产的私有化:“这是继续私有化的号角!以后什么都可以成为私人的了!因为根据逻辑上的排除法,法律可以规定任何物权客体都不是国家的!”(对草案第55条的批判)……但巩献田仅仅认定其违宪,尚有修改的余地;而不是直接判处死刑,这就有些令人费解了。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可能更为激烈:在国企改革陷入困境,国有资产不慎流失为私人资本的今天,制定这样一部捍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物权法》,是否会鼓舞某些不法分子愈加疯狂地对公共利益巧取豪夺?是否会造成一种“漂白”效用,将原本不合法的收入转化为合法所得?我们不能全然否认这种情形的出现,但同时需要指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国企改革的决策和操作不力所导致,而非《物权法》立法的结果。巩献田的做法,是将本该打向张飞的板子打到岳飞的屁股上。不过巩献田因此而提议“赶快制定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多年,而迟迟不出台的《国有资产法》,制定《干部财产申报法》。而应该首先研究制定《国有财产流失追究特别法》……”我则是十分赞成。《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不是相悖行驶,应该齐头并进。

  此外,有学者就《物权法》的出台棋差一步发表高论,认为“不管宪法如何,在宪法未做修改的时候,不能违背宪法和宪法精神。要通过《物权法》,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修改宪法,而不是规避宪法。”这涉及到宪法诠释的路径与策略。按照这种论断,如果宪法一日不修改,《物权法》就一日不得订立?他怎么不去想,《物权法》的推行,会反向促成宪法的完善?而事实上,《物权法》与宪法的精义并没有本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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