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设想成立行政法院排除民告官外来干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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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5:17 河南报业网 | |||||||||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 张杰) 行政案件因其被告为行政机关,所以被人们俗称为“民告官”。由于种种原因,“民告官”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多受到外来干预,在这些外来压力的干扰下,法院无法公正地作出裁判。2月17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内知名行政法人士以及省内9个地市的中级法院,和来自北京、广东、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代表们共同探讨了行政诉讼管辖问题。为从根本上排除外来干预,我省司法人士设想成立行政法院。
公正判决是给当事人的最大“便利” 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至今已经10余年,在审判实践中,行政审判遇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受外来因素干扰过多,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内各法院行政庭的司法人士一直在寻求好的管辖制度来解决“外来干预”。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审判长韩轩介绍,在我省的审判实践中,作为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诉讼管辖方面正在逐步采取提高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方式,来避免和减少外来干预,我省个别地区也在探索着用“由原告选择审判法院”的制度,来避免和减少外来干预。但是,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数仍较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一直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即让当事人近距离诉讼,节约开支,也让法院就近行使管辖权等。行政机关只有在其行政辖区内才有实施行政行为的管辖权,行政案件发生地多为被告住所地,原告也多是其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但是我国司法体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方化、行政化的特点,法院的财权、政权、人事权多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为了自身利益、避免败诉等原因,往往干预行政审判,这就不便于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 韩轩说:“在行政案件中,交通是否便利对当事人来说已经不再重要,最重要的是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这也是给当事人最大的‘便利’。” 设想成立行政法院以排除外来干预 2005年5月,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最高法院关于“行政管辖问题”的课题后,便多次召开大小研讨会议,对行政管辖问题进行全面剖析,并设想成立一个脱离地方财政,不受行政机关控制,并且与普通法院平级的行政法院,以此来排除外来干预。此次研讨会上,这一设想仍是司法人士热议的话题。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