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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19:06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康敏 通讯员 王晓波)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日前,我区在煤矿企业中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据了解,该制度明确了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按照自治区对煤矿企业矿井(露天矿)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和矿井开采方式、瓦斯涌出量的大小确定风险抵押
金的存储数额,最低200万元,最高600万元。同时,规定风险抵押金由煤矿企业以矿井(坑)为单位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实行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自治区已指定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为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出险煤矿出现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我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煤矿降低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及腐败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对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并通知有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行,将不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将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格管理,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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