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莫让“红头文件”变“敛财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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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09:36 南方网 | |||||||||
2月20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湖南桃源县工商局下达罚款任务强收商户保护费”节目。报道中说,2005年1月,桃源县工商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局各基层单位下达了收费罚款的目标责任任务,并要求各基层单位把任务分解到组到段,各组各段又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如果完不成收费罚款任务,就按没完成工作量的20%扣发个人的工资。于是,今年元旦过后,桃源县的很多工商户都收到了一张由桃源县工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核定通知书,征收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往年相比,数额莫名其妙地翻了几倍。
乱摊派、乱收费,一直是国家三令五申予以禁止的行为。但我们看到,现实中,在一些地方,总有一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高压禁令,通过制定“红头文件”擅自设定权力。这样的“红头文件”俨然沦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攫取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的“敛财文件”———有的通过“红头文件”划定势力范围,搞地方保护、市场封锁、行业垄断;有的通过“红头文件”搞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有的通过“红头文件”滥设行政许可,搞强制审查、审批、颁发许可证等。这些行为导致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现象日益突出,干扰了依法行政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百姓利益。 此类“红头文件”备受公众诟病,为此,很多地方都开展了清理整顿活动。但在一些地方,不时出现被清理的违法违规文件卷土重来的情况。一些地方,尽管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红头文件”得到了纠正,但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却难以在短期内消除。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出台文件规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若有不合理内容,公民无法对其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向上级部门申诉,结果往往是,即使最后文件撤销了,但当事人的损失也已成为事实,且往往难以得到补偿。 根治文件违法现象,必须着力于对“红头文件”的前置审查,建立规范的文件备案监督工作体制。通过事前审查,规范政府部门的权限,防止越权行为和滥用权力,减少“拍脑袋”不成熟决策的出现,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违反和文件之间的矛盾,减少部门文件之间的“打架”,保障国家法令的统一。 同时,还要有配套措施的跟进,包括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公开“红头文件”的内容,对文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建立违法违规“红头文件”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使“红头文件”的出台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陈军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