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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11:30 南方新闻网

  吴长波 陈静

  自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民法典的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的立法工程迅即启动。50年过去了,我们经历了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前三次均因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而宣告中止,第四次起草至今也已有8年光景,是历时最长的一次,且也一路坎坷。民法老前辈金平先生称其为四起三落,为业界人士留下无限感喟。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坚持群众路线,对于制定出一部既能反映中国城乡现实,又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愿望的民法典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如果一味遵从广泛意见,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未来民法典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拖延民法典制定颁布的进程。

  民法典的制定与外科医生动手术虽属不同的领域,但二者也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给患者动手术是一项非常专业化、技术化的工作,如常人勉强取而代之,极有可能危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其重担只能落在那些经过长期学习与实践的专业外科医生身上,不仅一般民众不可为,即便是其他部门其他专业的医生也不可擅自为之。

  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也理应由长期从事民法学习、研究与实践的专业人士为之,其他人如果都参与进来,一方面势必对民法典的专业性、技术性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破坏民法典中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这样的民法典,是很难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的。朝令夕改是立法之大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能够历经百年风云变幻而存续至今,并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奉为圭臬,原因即在于此。

  前几天听了尹田教授的一次报告,他是我国民法学界的专家人士,直接参与了民法典物权编的起草和审议工作。据其报告内容,目前我国物权立法的工作阻力很大,在众多异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民法界之外的,且很多都与本专业无涉。

  当然,这首先是一件好事情,说明了民众都关心国家大事,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但是,民主与集中是作为一对概念出现的,只要集中不要民主,将会造成专制。而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将会导致意见永远不能统一。此时也就不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所以也是万万不可取的。

  在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制定中,我们也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具体一点,就是处理好广大民众意见与民法专家学者及立法机关人员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就是为最广大人民的统治利益服务的。但最广大不等于全部,不等于每一个,所以,我们在民主的基础上应适时地予以集中,以尽快完成这项法典编纂的伟大事业,以使我们现时及未来的市民社会生活有法可依。

  据民法学者徐国栋先生考察,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由四个环节构成:(1)政府指定4名实务人士起草草案;(2)行政法院的立法局对草案文本进行加工,不完善的文本悉被退回该局,以上为“正方”进行的工作;(3)法案评议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质疑,这是“反方”进行的工作,民法典在这样的对抗中达到完善;(4)立法会议在不能修改草案的情况下对法案进行一揽子投票,因为民法典所涉事项技术性强,条文彼此间钩心斗角,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就其细节进行讨论,很难达到专业化水平,并拖延立法进度,甚至“杀掉”某些好的条文。

  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与法国相似。通过这些程序,三部闻名于世的民法典便登台亮相。这三部民法典在具体制定审议中,主要是专家与立法机关参与,并未事无巨细地广泛听取民众意见,为个别意志所左右。

  鉴于此,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我们也应参照成功先例,以尽可能快地集中专家意见,从而就原则性问题达成一致。当然民众意见不可不顾,但对民众意见的收集应由专家和立法机关人员在第一阶段完成,而不应在其后的程序环节中因个别人对个别问题突发奇想地发表的意见而拖延立法进度,更何况这些个别意见有时会带有极强的个人情绪,误导立法。(作者单位: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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