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代表提出多次抢夺应定为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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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25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抢夺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其中又以飞车抢夺危害最烈。昨天记者获悉,邢燕妮等26名代表提出了一份关于完善抢夺罪的立法建议。 抢夺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另外,抢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往往并不知道所抢挎包、提包内有何物,所抢首饰、手机价值多少。因此,会出现几次抢夺的数额累计起来也不够追诉标准五百元的
抢夺行为往往发生在瞬间,被害人及其他群众还没有来得及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时,嫌疑人就已经逃之夭夭。即使现场抓获了抢夺嫌疑人,也经常出现抢夺嫌疑人拒不承认,赃物也已被其丢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认定其犯罪行为。这样一来,助长了抢夺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丰富了其反侦查经验,一旦遇到被追捕,就丢弃赃物,拒不承认。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定位过高,且不具有操作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越来越不适应现实执法需要,在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出台前,建议高法、高检、省公安厅总结我省刑事执法经验,联合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以指导各地的刑事执法。 徐林蜀 梅满清 陈枫 相关专题:2006年广东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