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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代表提出多次抢夺应定为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25 南方日报

  本报讯 抢夺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其中又以飞车抢夺危害最烈。昨天记者获悉,邢燕妮等26名代表提出了一份关于完善抢夺罪的立法建议。

  抢夺犯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另外,抢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往往并不知道所抢挎包、提包内有何物,所抢首饰、手机价值多少。因此,会出现几次抢夺的数额累计起来也不够追诉标准五百元的
情况,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提案认为盗窃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不将多次抢夺定为抢夺罪的定罪标准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为此,代表建议将多次抢夺作为认定抢夺罪的一个标准。

  抢夺行为往往发生在瞬间,被害人及其他群众还没有来得及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时,嫌疑人就已经逃之夭夭。即使现场抓获了抢夺嫌疑人,也经常出现抢夺嫌疑人拒不承认,赃物也已被其丢弃,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认定其犯罪行为。这样一来,助长了抢夺犯罪嫌疑人的气焰,丰富了其反侦查经验,一旦遇到被追捕,就丢弃赃物,拒不承认。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定位过高,且不具有操作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越来越不适应现实执法需要,在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出台前,建议高法、高检、省公安厅总结我省刑事执法经验,联合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以指导各地的刑事执法。

  徐林蜀 梅满清 陈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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