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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议公共事业定价应有社会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3:43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夏令 通讯员 李诗力) 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多为垄断企业,其价格水平的高低与市民息息相关,但企业的出资者是政府,现在的监管主体又主要是政府,有自己监管自己之嫌。为此,省政协委员李定安建议,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劳动模范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各公共事业的监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政府监管公共事业不到位

  李定安提出,部分公共事业(如地铁、煤气、供水、供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话等)在经营上有垄断地位,且与广大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这些企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价格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响着市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十分必要。而现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政府的监管,囿于资源,监管不可能很到位很细致。同时,这些企业的出资者是政府,有自己监管自己之嫌。由于这些企业具垄断地位,没有竞争,因此缺乏提供最佳服务和最优的价格的动力。

  监管条例由第三方机构制定

  为此,李定安建议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对涉及面广或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决策前要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问题决策议题,通过评选最佳决策方案、奖励优秀建议等方法,鼓励人民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避免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同时成立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劳动模范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各公共事业的监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定期评价各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参考意见。最后,监管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监管条例,对服务商提供约束,同时为自己的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条例的制定可以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制定,而不是由监管者制定监管条例,这样有助于形成制衡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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