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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1: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李静) 中国正着手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以确立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中国现行义务教育法自一九八六年开始实施,教育部长周济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说明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草案时表示,义务教育法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义务经费短缺、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学校乱收费等问题凸现,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法律法规作修订。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针对义务教育的六方面问题。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增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费用逐步增长。

  修订草案规定,对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修订草案并明确教育经费来源,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应采用启发式教育,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

  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方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修订草案还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不得收取学费费

  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减课程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减课程

  县级教育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县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促使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

  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人员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实施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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