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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颁布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5: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实现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公证管理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记者26日从司法部了解到,《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并发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分为总则、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7条。这个办法对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公证执业区域;规范公证机构的名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具体内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公证机构在公证执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颁布,填补了公证机构管理制度上的空白,对构建科学、有效的公证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公证业的依法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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