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代表称立法应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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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4:18 深圳特区报 | |||||||||
一些部门有利则争,无利则推,省人大代表对这种“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提出批评 【本报广州2月26日电】(记者 方兴业) 一些部门在立法中把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力、利益据为己有,把麻烦多而又“油水”少的管理责任向外推,这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典型表现。深圳代表团代表今天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批评这种行为,并就如何提高立法质量,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提出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在大会上作报告时提出,今年要进一步提高法规的审议质量,合理界定和分配公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的关系,防止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坚决克服一些部门对立法“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立法理念,在深圳代表团中引起反响,代表们高度评价,表示坚决支持。 朱明健代表指出,我省的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所立法规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立法过程确曾有报告所指出的不良现象,一些部门的表现还相当明显,可谓公然揽权、争权。他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像深圳等城市那样,由二审改为三审是完全必要的。这样就为审查发现并“过滤”、剔除部门利益多设置了一道关口。 有代表指出,由于法规专业性强的特性,现在法规的起草工作大多由政府部门负责,这为部门谋取部门利益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提供了可能和机会。部门在起草的过程中,在法规草案中设置自己的权力,推卸应负的责任,或者在法规中设置过多的罚款项目和很宽的自由裁量权,为执法腐败预留了空间。这样的法规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必然是有“先天缺陷”的法规,对社会就会造成负面作用。 鉴于此,张丽杰代表建议,尝试专家立法,即由人大组成专家组,对立法项目进行调研,并负责起草工作,以保持利益立场的公正,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代表则认为,完全由专家立法未必行得通,因为专家对行业管理并不是很熟悉,制定出来的法规很可能脱离实际,成为“空中楼阁”,难以操作实施。持此意见的代表认为,应该走专家与政府部门联合的模式。 不过,更多的代表认为,开门立法、阳光立法才是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根本之策,立法过程从立项、起草、审议都要向社会公开,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布,凡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都要公开听证。通过公开的立法听证、立法公示等制度,使利益各方有机会参与,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表达。人大也可以牵头,由立法机构、专家学者组成的中介立法机构起草法律文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